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3-15 16:38 阅读人数:1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22〕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和改进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及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形成公共收益管理工作合力

  (一)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加快推动公共收益管理政策的组织实施,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公共收益管理政策宣传培训,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加强对公共收益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加强公共收益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规范公共收益管理行为、调处公共收益纠纷。

  (三)县级发改部门。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归集相关部门推送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公示;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联合奖惩系统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四)县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侵占公共收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级民政部门。配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加强对公共收益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

  (六)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格式条款,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各有关单位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推送的涉及物业服务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用信息,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依法公示,强化对有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

  二、全面落实公共收益管理要求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要求,规范辖区住宅小区的公共收益缴存和使用工作,建立住宅小区滚动台账。

  1. 属前期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或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管理事项,明确获取收益范围、管理方式、分配比例、账目公布、财务审计等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公共收益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单独开户设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结余及时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存入市住建局设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其余县(市、区)存入县级住建部门设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下同)。

  公共收益未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前,需要使用公共收益的,应当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就公共收益管理事项征求业主代表意见,并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后实施。上述活动须留存表决材料及过程影像资料,以备查验。

  公共收益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后,需提取使用公共收益的,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应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中约定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的使用和分配。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公共收益管理制度,开设公共收益专项银行账户,实行公共收益专户管理。未建立公共收益管理制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的公共收益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自行管理公共收益的,可向市、县级住建部门递交自行管理申请报告及公共收益管理制度,市、县级住建部门核实符合要求的,将该小区已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公共收益一次性划拨到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设立的公共收益专项银行账户。

  3. 加快推动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住宅小区补建专户。属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补建专户;已成立业主大会但未建立公共收益管理制度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申请补建专户;未实行业主自行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住宅小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申请补建专户。其中,鲤城区、丰泽区、开发区向市住建局申请,其余县(市、区)向县级住建部门申请。

  (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公共收益财务管理制度,以小区为单位,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对公共收益合同、收支账目、收支票据、工作台账、公开公示等相关资料进行完整收集和归档管理,规范公共收益财务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推动有条件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引入代理记账机构每年实施公共收益的记账工作。鼓励街道(乡镇)以辖区为单元,加强与金融机构、代理记账机构的合作,统一开展公共收益记账工作。

  (三)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在物业(前期物业)招投标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等环节,加强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事项的审查;要在业主委员会备案环节,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中公共收益管理制度的审查。

  (四)加快落实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公共收益进行审计工作机制,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组织物业管理等行业协会定期发布公共收益管理优秀案例、审计优秀案例等,规范助审工作。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培训,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规范改进公共收益公示工作

  市住建局制定公共收益公示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3),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辖区范围内全面推行。

  (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应在每季度首月的月底前,按照公共收益公示示范文本要求,填写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公示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时,应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一并公示。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公示示范文本》(附件1)将公共收益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可以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小区业主,同时将公示图片上传至泉州市物业项目管理系统(http://222.77.0.223:8345/)。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签订公共收益经营管理合同或者协议的,应当在签订之日起7日内,在住宅小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四)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对照物业服务合同、公共收益经营管理合同或者协议、公共收益收支票据等认真填写《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表》(附件2)、《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经营合同台账表》(附件3),在物业项目管理处或者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业主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的5天内接待业主查询。

  四、重点加强公共收益公示检查

  (一)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填报和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结合物业服务企业精细化考评、“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等工作,加强监督。

  (二)对未按规定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公示信息弄虚作假、拒不整改或者逾期未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进行约谈,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信用扣分、取消年度行业评先评优资格。

  (三)对拒不公布、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社区进行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改正。

  (四)发现侵占公共收益违法犯罪线索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件自2023年2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日。

  附件:1.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公示示范文本

  2.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表

  3.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经营合同台账表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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