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防汛抢险救灾应急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泉州市市委常委会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汛期干部职工防汛值勤、下基层的交通、生活保障等工作,现制定泉港区区级防汛抢险救灾应急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一、经费使用范围
(一)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区防汛办和有关区直部门(单位)干部职工的防汛值勤以及下乡发生的工作餐费。
(二)区委、区政府、区防指召集各相关单位进行防台风(暴雨)应急会商、视频部署会议及防指成员单位进驻协助指挥调度期间发生的应急防汛工作餐费。
(三)各部门各单位因防汛抢险救灾所产生的车辆租赁、油料、高速公路过路费等交通费用。
二、经费使用对象
(一)汛期,按《防洪法》、《福建省防洪条例》要求执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的区防汛办人员。
(二)防台风(暴雨)应急响应期间,按区委、区政府以及区防指部署要求赶赴基层一线,督导防汛抢险救灾的区领导(含随行工作人员)和区防指成员单位人员。
(三)防台风(暴雨)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含有防汛值守任务的下属单位)参与防汛应急值勤人员。
三、经费使用标准
(一)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含有防汛值守任务的下属单位)、区防办防汛值勤工作餐费标准:早餐10元/人,午餐25元/人,晚餐25元/人,夜宵20元/人。
(二)深入基层一线督查防汛抢险救灾的人员按《泉港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泉港委办〔2016〕7号)规定执行。
(三)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防汛工作餐费参照《泉港区区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泉港财〔2018〕38号)中的三类会议伙食费规定和标准(130元/人.天),按实报支。
四、经费渠道
(一)原则上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筹措解决,从支出中单列防汛应急工作专项经费(分别列报防汛值勤应急工作餐费、车辆交通费)。
(二)防台风(暴雨)应急响应期间通过公务用车平台或单位保留车辆发生的交通费用,不占用本单位年度公务车辆包干费用。
五、经费管理
(一)防汛值勤以及下基层督查发生的工作餐费、交通费用,各单位要按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在标准内按实列支,由单位统一安排结算,报销凭证要有防汛值班表、餐费发票、下乡出差派遣单、车辆派遣单。
(二)各部门(单位)务必认真审核把关防汛应急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严禁擅自扩大使用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或变相发放防汛抢险救灾补贴。
六、其他
(一)本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区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在编、聘用、借调人员及临时工)。
(二)区直单位(含有防汛值守任务的下属单位)应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各镇(街道)可参照区级防汛抢险救灾应急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执行。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农林水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