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8日。
二、禁火范围:全区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四)严禁距离林地边缘水平3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燃放孔明灯;
(五)严禁在林地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五、各级护林员要加强野外巡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特别要做好重点林区、风景区的火源管控;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各镇(街道、林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户晓, 加强少年儿童的防火宣传教育和对憨、聋、痴、哑及精神病人的监护管理,严防玩火失火烧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保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火源进行严格管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须立即报告(联系电话:0595-87978110、87700931)。
八、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在禁火期野外用火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