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2021年第8号通告
来源:泉港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1-09-16 08:00 阅读人数:1

  为全力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和省市区有关疫情防控相关通告,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离开疫情防控区域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的,以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接触而拒不接受随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疫情管控措施的;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进入公共场所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者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和接触过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及通报病例行程轨迹有交集的情况不主动报告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了解询问时故意隐瞒相关情况,导致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三、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四、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损毁、侵占、挪用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六、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八、编造、转发、传播有关疫情防控的虚假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假借防控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十、伪造、变造、买卖、使用疫情防控相关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票证、凭证的;

  十一、在有关场所不配合体温检测、身份核查登记,以及进入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导,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十二、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三、阻碍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十四、故意伤害、殴打、恐吓、侮辱、诽谤防疫工作人员,或者在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等场所滋扰闹事的;

  十五、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区,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阻碍交通的;

  十六、其他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通告、决定的。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疫的违法犯罪线索,欢迎举报、监督拒不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24小时举报电话∶110或87987110

  特此通告。

  泉港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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