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二条的政策解读
2023-03-30 22:39 阅读人数:1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的法案2020年10月13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二条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编制计划的规定

条文释义

1.制定全国退役军人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的必要性

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是我国多年来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成功经验,是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重要基础。我国每年都有一批军人退出现役,需要移交政府进行安置。制定年度全国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计划,有利于充分运用政策的导向性和计划的严肃性,规范退役军人移交接收工作。以往主要是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计划的制定工作,本法将退役军人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的制定这一做法上升为法律

2.全国退役军人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的制定主体

本条所称“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是指退役军人事务部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全国退役军人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及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部门共同编制、分类下达,一般分为退役军官和退役士兵移交接收计划,符合条件退役军官的随调随迁配偶子女接收计划一并下达。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