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907-0300-2020-00023
- 备注/文号:涂政〔2020〕53号
- 发布机构:涂岭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6-05
各村(居)党(总)支部、村(居)委会:
为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与河长制工作,加快推进辖区内溪流河道的综合治理,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生态”的生态目标,特制定并印发《涂岭镇河道保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各村(居)要按以下要求认真做好贯彻执行。
具体要求:一要将《公约》纳入本村(居)的村(居)规民约,及时做好张榜公布,并通过广播、海报、传单等形式,使群众家喻户晓。二要结合本村(居)实际,制定违反《公约》的惩处措施(6月25日前报镇河长办备案),使《公约》成为具有有效约束力的群众涉河涉水行为规范。三要依托老协会、老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志愿者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公约》不折不扣执行。
镇河长办负责督促各村(居)落实《公约》情况,以定期不定期联合效能办进行专项督查的方式,对各村(居)落实《公约》情况进行检查通报。若有落实缓慢、执行不力或存在推诿扯皮、虚假整改等现象的,对相关责任人将严肃予以效能问责。
附件:《涂岭镇河道保护公约》
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人民政府
2020年6月5日
涂岭镇河道保护公约
一、不准向河道及临河两侧15米范围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和污染物。
二、不准在河道边丢弃、焚烧丧葬物品。
三、不准在河中放养鸡、鸭、鹅等家禽,不在临河两侧15米范围内圈养鸡、鸭、鹅等家禽。
四、不准各类污水未经设施处理、土壤消纳直接向河道(包括支流、沟渠)排放。
五、不准在河里电鱼、毒鱼。
六、不准擅自在河床上及两侧边坡开荒种植。
七、不准擅自围堵、填塞河道,侵占水面;不得擅自在河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
八、不准在临河两侧15米范围内擅自堆放物料或者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九、不准在沿河护栏、杆线或建(构)筑物上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
十、不准损毁河道堤防、护岸、涵闸、泵站、拦水坝等水利工程设施以及公示牌、通讯、照明、监控、水文、水质监测测量等设施。
抄 送:区河长办,镇党政、人大领导,存档(2)。
泉港区涂岭镇党政办公室 2020年6月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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