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901-1100-2021-00005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21〕15号
- 发布机构:南埔镇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3-29
各村,镇直各单位:
现将《南埔镇防台风暴雨洪涝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港区南埔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
南埔镇防台风暴雨洪涝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编制南埔镇防台风、暴雨、洪涝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是为了做好台风、暴雨、洪涝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证防抗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修订)》、《泉州市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和《泉港区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泉港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全力抢险。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范围内发生台风、暴雨、洪涝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镇人民政府设立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镇防指”),作为领导我镇防台风、暴雨、洪涝等水旱灾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镇党委、政府和区防指的领导下, 统一指挥全镇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其办事机构为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简称“镇防汛办”),挂靠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全镇防汛抗旱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村成立防汛应急抢险小组,负责本辖区的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
2.2镇防指组成成员
组 长:陈宝喜
副组长:王小林、林汶美、陈宾阳、蔡鋆泽、苏荣燔、刘建阳、林培勇、庄凤滨、吴爱泉、陈彬阳、曾斌忠、连小敏、连俊廉、陈振阳、吴志勇、陈坤山
成 员:连惠生、庄荣和、连仁虹、邓树昌、蔡惠山、刘美才、连俊轩、张贤哲、李东梅、郭晓君、庄 安、郑育能及各村主任
镇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党政综合办公室、武装部、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公室(经济服务岗)、自然资源所、社会事务办公室(教育文旅岗)、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审计岗)、社会治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岗)、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社保岗)和城镇管理办公室(村镇建设岗)。
2.3组织机构职责
2.3.1镇防指职责
(1)在镇党委、政府和区防指的领导下, 贯彻执行上级相关决定、指令,统一指挥全镇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宣布启动、终止镇防指防台风、暴雨、洪涝应急预案。
(2)组织召开镇防指成员单位和各村防汛应急抢险小组参加的防台风、暴雨、洪涝等防抗工作会议,分析评估台风、暴雨、洪涝灾害,安排部署防灾、抗灾、救灾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制定各项防灾、抗灾、救灾应急措施。
(3)下达防灾抗灾、抢险救灾命令,执行区防指下达的水库洪水调度指令,监督相关村搞好小型水库防洪调度。
(4)按照预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各村防汛应急抢险小组做好防台风、暴雨、洪涝灾害的防抗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动员全社会参与防灾抗灾、抢险救灾,指导灾后恢复重建。
(6)组织水利、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分析会商台风、暴雨、洪涝发展趋势,提出防御部署意见。
2.3.2镇防汛办职责
(1)及时掌握汛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并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和镇防指有关领导报告。
(2)及时传达镇防指的指令,完成交办任务,督促检查各项防御措施的落实。
(3)保障镇级防汛指挥中心正常运行。
(4)负责镇防指的日常管理工作。
2.3.3镇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党政综合办公室:在汛期应做好值班安排,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做好上传下达的各项工作,汇总抗洪受灾情况并及时上报等有关工作。
(2)武装部:负责对民兵预备役小分队(防汛应急分队)的召集和抗洪抢险(演练)工作。联系镇机关、南埔村、柳厝村等3支防汛应急队伍。
(3)经济发展办公室(经济服务岗):负责联系美港建材、港盈建材、凤翔木材等公司应急建材筹备供给工作。
(4)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本域内的水利工程(堤、溪、闸)防汛指导和通知沿海各村做好渔船回港、渔排加固渔排人员撤离及各类防汛物资配备工作。
(5)自然资源所:负责各地质灾害点、各重点工程、在建工程做好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
(6)社会事务办公室(教育文旅岗):负责联系各学校做好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
(7)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岗)、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社保岗)、城镇管理办公室(村建建设岗)及其他成员单位:按区防汛办工作部署,抓好各自各项工作的落实。各村(居)设立相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和预警信息
3.1.1 防汛部门要加强防汛指挥中心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实施防汛所需的水情、雨情、风情等预警测站网络建设与管理,及时准确提供水情、雨情、风情等信息,保障防汛指挥中心的正常运转。
3.1.2 各村要加强各类防汛指挥信息平台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电话、传真等防汛信息正常接收,及时将风情、雨情、水情等信息通知下达到各个村民。
3.1.3 在城区、重要防洪工程和重要防洪区域紧急情况下,应通过广播、手机短信、铜锣和手摇报警器向危险区域群众发布警报,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3.1.4 镇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台风、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及时向镇人武部和有关部门通报灾害信息。
3.2预案准备
各村和有关部门应修订完善防台风暴雨洪涝预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预案、堤防决口应急预案、水库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等各类预案。
3.3预防准备
镇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汛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备足抢险救灾物资和救生器材,落实重要城区及水库、堤防、水闸等重要工程的防汛责任人。落实抢险队伍,开展防台风、暴雨、洪涝抢险救生演练,加强防汛宣传工作。
汛期,镇自然资源所等重要防汛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全镇天气动态和汛情变化,必要时加强值班,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
3.4响应级别
按台风、暴雨、洪涝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工作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4响应工作
4.1总体要求
4.1.1 坚持依法防汛、科学防汛、合力防汛,坚持区防指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1.2 进入汛期,镇防指全程跟踪风情、雨情、水情、工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响应等级。
4.1.3 镇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镇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2防台风响应
4.2.1 响应等级发布:由镇防指根据市气象台发布台风信息确定响应等级并给予发布。
4.2.2 Ⅳ级响应
4.2.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镇防指防台风Ⅳ级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预报,预计未来72小时内可能影响或登陆我市,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或者近海出现热带低压,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影响或登陆我市。
4.2.2.2 应急响应行动
(1)镇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风情、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2)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4.2.3 Ⅲ级响应
4.2.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镇防指防台风Ⅲ级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消息或沿海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警报,预计未来48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我市沿海,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2.3.2 应急响应行动
(1)镇防指副指挥坐镇指挥,必要时总指挥亲自坐镇指挥。组织召开水利、农林、国土等部门领导参加的会商会,认真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研究防御措施和方案,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
(2)根据会商意见,镇防指发出防御台风通知,要求相关成员单位和各村适时启动防台风暴雨洪涝预案。
(3)镇防汛办加强值班,实行领导带班,根据市气象台做出的台风监测和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风情、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4)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应注意最新的台风预报,组织指导农林作物的抢收工作。
(5)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江海堤防的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
(6)镇防指成员单位和各村要加强值班,主动与防汛办联系,密切注视台风情况。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做好防台风各项准备工作。要提早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做好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加固门窗、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高空吊挂物、搭建物,切断危险的室外电源等各项准备。
(7)各村应在镇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台风防洪工作。
4.2.4 Ⅱ级响应
4.2.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镇防指防台风Ⅱ级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预计近中心最大风力10级以上的台风(或强台风、超强台风)在未来48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市;或者预计近中心最大风力8-9级(含9级)的热带风暴未来24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市。
4.2.4.2 应急响应行动
(1)镇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部署全镇防台风工作。主持召开水利、农林、国土等部门领导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根据会商意见,镇防指发出做好防御台风工作的通知,提出防御台风工作要求,并报告区委、区政府。
(2)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坐镇指挥部时,主要成员单位领导要认真做好防御台风的工作情况汇报。
(3)镇防汛办根据市气象台每隔3小时作出的台风预测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收集相关部门和各村防台风的准备情况,同时视情通报镇人武部。
(4)镇防指召开镇防指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防指。情况紧急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5)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预报,在7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组织撤离渔船上的老人、妇女、儿童和病弱者;在10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组织撤离所有小型渔船(60马力以下)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的群众,保证其基本生活。
(6)镇防指密切监视全镇2座小型水库的运行情况,认真执行区防指下达的小型水库洪水调度指令;监督有关村做好小型水库防洪调度。
(7)必要时,按照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求,挂钩各村的分管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分赴各村检查指导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8)必要时,镇党委、政府办根据台风发展趋势,联合发出防台风紧急通知,要求全镇各级各部门和全镇人民立即行动起来,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
(10)全镇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镇人武部组织好抢险救灾队伍,接到镇防指通知后,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各级、各部门准备好抢险物资器材。
(11)镇防指成员单位立即按照防台风各项预案,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传达市、区防指的部署和上级领导指示。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组织人员深入基层、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基层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并及时将防御部署情况上报镇防指。
(12)各村应在镇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抗台风、暴雨、洪涝工作。
4.2.5 Ⅰ级响应
4.2.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镇防指防台风Ⅰ级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紧急警报,预计近中心最大风力10级以上的台风(强热带风暴、强台风)在24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市。
4.2.5.2 应急响应行动
(1)镇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部署全镇防台风工作。主持召开水利、农林、国土等部门领导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
(2)镇防指召开区防指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发出做好防御台风工作的紧急通知,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
(3)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坐镇指挥部时,主要成员单位领导要认真做好防御台风的工作情况汇报。
(4)镇党政办及时了解掌握各镇(开发区)、各部门防抗台风动态情况,负责协调解决防台风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5)镇防汛办根据市气象台每隔1小时作出的台风和降雨区域、降雨量预测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收集相关部门和各村防抗台风的落实情况。同时通报镇人武部。
(6)各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渔船上人员撤离工作,并及时向镇防指上报转移上岸人数。根据当地气象部门预报,在12级风力到来之前6小时,组织撤离150马力以下渔船上的所有人员,150马力以上渔船上除留守3-4人值班外,其余人全部撤离;在14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应组织撤离所有渔船上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的群众,保证其基本生活。
(7)预报台风登陆、影响地区或预报日降雨量超过100毫米的,各村应认真抓好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易滑坡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并及时上报安全转移人数,妥善安置转移群众,保证其基本生活。
(8)镇防指密切监视全镇山围塘的运行情况,认真执行区防指下达的山围塘洪水调度指令,监督有关村做好山围塘防洪调度。根据暴雨洪水发展趋势,实施防洪响应工作。
(9)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提出重点防洪区域、重点部位、出险工程的应急抗洪抢险技术意见。
(10)镇自然资源所指导相关各村组织指导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对崩塌、滑坡易发生地段和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设置警示标志,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11)根据台风发展趋势,镇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①风景名胜区、公园、旅游景点等适时关闭;
②幼儿园、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适时停课;
③渡口适时关闭;
④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
⑤报请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适时取消室外大型活动。
(12)必要时,镇防指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全镇人民投入到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中。
(13)必要时,除防台风应急单位外,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必要时,可紧急征用、调用防抗台风急需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14)镇抢险救灾队伍,按照区防指要求,赶赴灾区,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全镇各类抢险队伍按照镇防指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各级各部门的抢险物资器材准备就绪,做到随调随到。
(15)各有关部门迅速传达市、区防台风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镇防指。各级防汛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镇纪检监察部门对各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台风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16)各村在镇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全力投入防抗台风、暴雨、洪水工作。
4.2.6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镇防指应视情调整防台风应急响应级别;
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镇防指应视情宣布终止防台风应急响应,并根据暴雨和洪水情况,启动相应的防暴雨、防洪涝应急响应。
4.2.7 灾后处置
(1)镇防办根据区防指发布的台风警报解除信息,做好上传下达。
(2)镇防指召开会议或发出通知,部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镇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赴抗灾第一线指导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情况,镇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向区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并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
(5)镇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村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灾区疫情防治工作,迅速做好灾区财险理赔工作,组织军地力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镇防指。
(6)镇防汛办及时统计和评估各村受灾情况,并上报区防汛办。收集汇总各村、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并上报镇党委、政府和区防汛办。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镇防台风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在镇党委、政府统一安排下,做好防抗工作表彰大会筹备工作。
(7)镇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8)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防抗台风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防抗台风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3 防暴雨、防洪涝响应
4.3.1响应等级发布:由镇防指根据区防指、市气象台、市水文分局发布的气象、水文信息确定响应等级并给予发布。
4.3.2 Ⅳ级响应
4.3.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镇防指防暴雨、防洪涝Ⅳ级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且暴雨可能对我镇造成灾害。
(2)镇级堤防出现险情。
4.3.2.2 应急响应行动
(1)镇防指至少有一位副指挥坐镇指挥,召集有关部门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部署防御暴雨和洪涝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2)镇防指密切监视全区小型水库的调度运行情况,认真执行区防指下达的山围塘洪水调度指令,督促有关村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小型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3)镇防汛办加强值班力量,实行领导带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分析洪水现状及发展趋势,监视重要防洪、排涝工程运行情况;根据会商意见,向镇党委、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汛情,发出防御暴雨洪水的通知。
(4)镇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和各村适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水的相关预案,部署落实防御暴雨洪水各项工作,传达贯彻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反馈应急响应动态。
(5)相关村应组织力量投入防汛抗灾第一线,启动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做好危险防洪堤抢险和危险地带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
(6)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和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组织技术人员前往防洪堤险段指导抗洪抢险。
(7)镇自然资源所加强地质灾害点的巡查力度,及时转发上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等级,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8)镇城镇管理办公室(村镇建设岗)负责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加强对城区危房、低洼地带、市政排水管网、涉水公园、地下室等活动场所的防洪涝安全检查和管理,密切监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9)镇、村两级包堤包库、挂钩村单位领导分赴现场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
4.3.3 Ⅲ级响应
4.3.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镇防指防暴雨、防洪涝Ⅲ级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镇造成较大灾害。
(2)镇城区发生5年一遇以下内涝。
(3)水库出现险情或保护城区堤防出现险情。
4.3.3.2 应急响应行动
(1)镇防指副指挥坐镇指挥,必要时总指挥亲自坐镇指挥。召集有关部门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根据会商意见,发出防御暴雨洪涝的紧急通知,部署防暴雨洪涝工作,派出工作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2)镇防指继续密切监视全镇山围塘的调度运行情况,认真执行区防指下达的山围塘洪水调度指令,监督有关村做好山围塘防洪调度工作。
(3)镇防汛办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分析洪涝现状及发展趋势,密切监视重要防洪、排涝工程运行状况,收集发洪地区的险情、灾情,及时向镇党委、政府、镇防指等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提出防洪、排涝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同时视情通报镇人武部。
(4)根据洪水发展趋势,镇防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防御暴雨洪涝紧急会议,提出防御重点和具体防御工作要求,部署低洼地、危房、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发布抗洪抢险命令。
(5)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继续密切监视全镇各类防洪、排涝工程的拦水、蓄水、排水运行情况;督促有关村做好辖区各类水工程安全运行。必要时,应提前通知病险山围塘启动防洪抢险应急预案。
(6)镇自然资源所加强地质灾害点的巡查力度,必要时,应提前报告当地政府,启动地质灾害点等危险地带的村人员安全转移预案。
(7)城镇管理办公室(村镇建设岗)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加强对城区危房、低洼地带和市政排水管网的巡查力度,及时组织抢险人员对城区内涝较重地区进行应急处置。组织指导涉水公园、地下室管理部门加强安全巡查,适时做好人员撤离工作并关闭。必要时,应提前启动危险地带人员安全转移方案。
(8)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教育文旅岗)督促指导各学校做好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的防范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在校师生、幼儿的安全。
(9)镇派出所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危险地带群众的转移工作。
(10)各类抢险队伍按部署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各部门组织运送抢险物资器材。镇人武部根据了解掌握的实时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协调和部署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向镇党委、政府和镇防指报告各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力量及进展情况。
(11)镇防指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在镇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各自职责,部署和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12)各村应全体动员,投入到防洪抢险第一线,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并根据汛情的发展,及时组织危险地带群众的安全转移。
4.3.4 Ⅱ级响应
4.3.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镇防指防暴雨、防洪涝Ⅱ级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造成较严重灾害。
(2)镇城区发生5~10年一遇内涝。
(3)保护城区防洪堤出现重大险情,或镇级重要堤段发生决口,或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4.3.4.2应急响应行动
(1)镇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研究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时机,适时签发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命令,紧急部署抗洪救灾工作。召集镇防指副指挥和主要成员单位的领导坐镇镇防指协同指挥,协调指挥镇人武部、派出所投入抗洪救灾。
(2)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坐镇指挥部时,镇防指主要成员单位领导要认真做好防御暴雨洪涝灾害的工作情况汇报。
(3)镇防指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涝的发展趋势,并适时建议镇党委、政府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4)必要时,按照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求,挂钩各村的镇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分赴各村检查指导防暴雨、防洪涝准备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防御措施。挂钩村的镇直部门分赴各村,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5)镇防指继续密切监视全镇山围塘的调度运行情况,认真执行区防指下达的山围塘洪水调度指令,监督有关村做好山围塘防洪调度工作。督促各村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病险山围塘和在建工程等重点区域的防洪安全工作。
(6)镇防汛办根据区防指、市气象台、市水文分局作出的暴雨洪水预测报,及时掌握江河洪水实况,滚动预报主要控制站洪水过程,并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了解掌握重要防洪工程、重点病险水库和在建防洪工程的运行情况,收集发洪地区灾情,了解成员单位和各村的抗洪救灾动态,并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
(7)镇防指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抗洪抗灾的紧急会议,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
(8)抢险队伍按照镇防指的命令投入抢险救灾。
(9)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督促指导重点防洪工程、病险山围塘和在建工程等重点区域的防洪安全工作。继续密切监视全镇各类防洪、排涝工程的拦水、蓄水、排水运行情况并及时向镇防指报告。提出重要防洪工程调度和抢险的建议意见。
(10)镇自然资源所协调指导加强地质灾害点的巡查力度,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点等危险地带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防止转移人员回流。
(11)镇城镇管理办公室(村镇建设岗)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加强对城区危房、低洼地带和市政排水管网的巡查力度,及时组织抢险人员对城区内涝严重地区进行应急处置。指导当地政府做好城区危房、低洼地带等危险地带人员的安全转移并防止人员回流。
(12)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
(13)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社保岗)紧急安置和救助灾民。
(14)镇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支援受灾地区的抢险救灾工作。各村在镇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本区域防汛抗洪工作。
(15)必要时,镇党委、政府向区政府、区防指和区有关部门请求兵力、物资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援。
(16)必要时,镇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①风景名胜区、公园、地下场所、旅游景点等适时关闭;
②幼儿园、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适时停课,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在校师生、幼儿的安全。
③码头、渡口等适时关闭;
④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
⑤报请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适时取消室外大型活动。
4.3.5 Ⅰ级响应
4.3.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镇防指防暴雨、防洪涝Ⅰ级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镇造成严重灾害。
(2)镇城区发生10年一遇以上的重大内涝。
(3)保护城区防洪堤发生决口,或水库发生垮坝。
4.3.5.2应急响应行动
(1)镇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副指挥及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在镇防指协助指挥工作,审议并发布紧急防汛期的命令,协调指挥镇人武部投入抗洪救灾。
(2)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坐镇指挥部时,主要成员单位领导要认真做好防御暴雨洪涝灾害的工作情况汇报。
(3)必要时,镇党委、政府联合发布抗洪救灾紧急动员令,进行全民紧急总动员。
(4)必要时,镇政府向区政府、区防指和区有关部门请求兵力、物资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援。
(5)镇防指召集有关部门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并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6)镇防指继续密切监视全镇山围塘的调度运行情况,认真执行区防指下达的山围塘洪水调度指令,监督有关村做好山围塘防洪调度工作。对重大防洪问题做出决策,提出重点防洪工程、保障部位、区域的应急抗洪抢险技术意见。
(7)镇防汛办继续根据区防指、市气象台、市水文分局发布的暴雨、洪水预测报情况,及时向镇党委、政府、镇防指等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反馈镇党委、政府和镇防指各项决定和命令的落实情况,了解掌握重大险情、灾情和由洪涝引发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并将工作情况报镇党委、政府和区防指。
(8)镇人武部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派出领导到镇防指协助指挥工作。
(9)镇防指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各村按照镇党委、政府和镇防指有关抗洪抢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4.3.6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镇防指应视情调整防暴雨、防洪涝响应级别;
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镇防指应视情宣布终止防暴雨、防洪涝响应。
4.3.7灾后处置
当降雨过程结束,江河主要控制站洪水退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后,各级指挥部应把抗洪工作重点转移到救灾工作上来,抓好灾民安置和医疗、防疫、保险理赔工作等,确保灾民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尽快修复灾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组织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等支援灾区工作。
(1)镇防汛办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降雨过程结束和市水文分局发布的江河洪水退落至警戒水位以下的信息,及时做好上传下达。收集灾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汇总灾情,并向镇党委、政府和区防汛办报告;继续严密监视报告洪水动向,及时向市水文分局了解暴雨洪水的重要特征,了解最大降雨频率和洪水频率、成因及规律,并向镇防指报告。
(2)镇防指部署、协调有关救灾工作,必要时建议镇政府召开救灾紧急会议,必要时组织工作组到抗灾第一线,慰问灾民,协助指导抗灾救灾,向区防指和区直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3)镇党政办根据镇政府指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向区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汇报灾情,争取区里的支持。
(4)镇防指各成员单位要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迅速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修复水毁工程,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镇防指。
5灾情、险情统计、报告及发布
5.1灾情、险情统计
5.1.1镇防指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村做好灾情以及因台风、暴雨、洪涝引发的重大险情、灾情及其它重大突发事件的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全镇台风、暴雨、洪涝灾害的全面灾情、险情信息。
5.1.2镇防指成员单位应做好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全面的台风、暴雨、洪涝灾情以及因台风、暴雨、洪涝引发的重大险情、灾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核实、统计、汇总工作。
5.1.3镇防汛办应及时收集、核实、汇总全镇全面的台风、暴雨、洪涝灾情以及因台风、暴雨、洪涝引发的重大险情、灾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
5.1.4洪涝灾情统计过程中,镇防指应与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对照出现的灾害情况,进行本部门、本行业的纵向核灾和部门间的横向会商。
5.1.5灾害结束后,镇政府办应组织协调镇防汛办与镇防指相关成员单位间的灾情会商,确定统一的上报和发布数据。
5.2灾情、险情报告
5.2.1镇防指成员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辖区内洪涝灾情首次统计上报到镇防指,随后每天按规定时间统计上报灾情变化情况。最后灾情应在灾害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
5.2.2 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相关村或镇防指的相关部门、行业应立即按有关预案进行处置,并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报告镇防指和同级人民政府。
(1)确认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后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最迟不超过2小时;
(2)确认因台风、暴雨、洪涝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险情、灾情及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最迟不超过1小时。
5.2.3 镇防指成员单位要根据重大灾情、险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展及处置情况进行续报,每间隔2小时应不少于1次的续报,遇紧急特殊情况时,应随时上报具体情况,直至灾情、险情排除或结束。
5.2.4重大险情、灾情报告内容: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报告内容应包括原因分析、死亡或失踪人口的基本情况等;重大险情报告内容应包括险情发生地的基本情况、险情态势及抢险情况等;重大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5.3 灾情、险情发布
5.3.1全镇台风、暴雨、洪涝灾害(包括重大险情、灾情)的全面信息由下列单位之一对外发布。
(1)镇政府;
(2)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3)镇政府或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授权的单位。
5.3.2 镇防指成员单位负责发布其辖区内、主管的部门行业内的台风、暴雨、洪涝灾情信息及防灾抗灾情况。
5.3.3 发生台风、暴雨、洪涝灾害时,相关单位应在灾害发生的第二天内、随后视情发布实时灾情信息;灾害结束后第三天发布最后灾情信息。
5.3.4 发生因台风、暴雨、洪涝引发的重大险情、灾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后,相关单位应在事发后视情对外发布具体情况。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联络保障
6.1.1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台风防洪通信畅通的责任,重点保障防台风、暴雨、洪涝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区防指防汛信息网络和通讯线路畅通。
6.1.2镇防指按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堤防等重要防汛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6.1.3在通讯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应利用卫星等通讯手段,保障镇防指与有关村、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现场的联系。
6.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等新闻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6.1.5镇防汛部门与有关部门要加强防汛信息网络和通讯线路的建设和管理,确保防台风、暴雨、洪涝期间正常运行。
6.1.6镇防汛办要编制完善镇防汛通讯录。
6.2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队伍保障
镇人武部、协防部队是抢险救灾突击力量,负责承担镇防指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镇村建办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建立防洪抢险巡逻队伍,当发生洪水时,按照镇防指的要求,做好城区防洪堤协防工作;各村和各有关部门成立防汛抢险(专业)队伍,负责所辖重要工程、设施等防范目标的抢险救灾任务。
镇人武部参加抢险救灾行动的各项保障,按照《泉港区南埔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6.2.2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台风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3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转移疏散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的运输。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防台风、暴雨、洪涝期间和灾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灾救灾活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2.5物资保障
镇防指及相关部门、各村建立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储备和管理制度,加强物资器材的储备和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确保救灾物资供应,负责各类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的补充和更新。镇防指设立区级防汛物资中心仓库,各村设立村级防汛物资中心仓库。
6.2.6医疗保障
卫生医疗部门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做好抗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疾病控制工作,灾害发生后,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和防疫工作。
6.2.7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成立防汛抢险救灾专家组,负责指导防汛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和灾后重建等技术工作。
6.2.8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防汛经费,用于遭受台风、暴雨、洪涝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以及用于抢险救灾物资的购置。
6.2.9保险保障
保险部门要负责筹措经费,用于因台风、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农房倒塌,农林业、养殖业受损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陪工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应开展防台风、防暴雨、防洪涝、避险、自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台风、暴雨、洪涝意识和能力。
7.2培训与演练
7.2.1培训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接受防台风、防暴雨、防洪涝和抢险救灾知识培训。
7.2.2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防台风防暴雨防洪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提高实战水平,及时完善预案。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防汛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
南埔镇党政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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