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0300-2024-00150
    • 备注/文号:泉港政综〔2024〕2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24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4-03-11 10:12

    泉港政综〔2024〕20号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第四次

    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属各国有企业

    现将《泉港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4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泉港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24〕63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24〕14)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健全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按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及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全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主要任务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涵盖我区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

    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普查任务

    1.复查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街道)为基本单元,逐一核准、补充、完善现有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现状。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做好信息采集与填报。

    2.调查、登记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全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等已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并逐一实地调查、核实、登记;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做好信息采集与填报。

    3.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新发现文物,由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向泉州市文物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处理。

    4.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汇总建立全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或遴选申报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将普查成果作为相关领域、相关行业名录公布的基础依据。

    5.汇总普查成果,建立大数据库,实现监督信息系统共享。文物行政部门要开展普查数据汇总,生成普查成果,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6.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区人民政府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协调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或文物考古工作机构等单位的技术指导作用,加强普查工作中的专业支撑。通过普查,发展壮大我区文物保护人才队伍,提升普查队员专业素质,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

    参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做法,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成立泉港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区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区文体旅游局局长任副组长。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文体旅游局等部门(名单附后)。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文体旅游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区文体旅游局负责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本辖区的重要问题。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体旅游局,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实施和具体协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相应成立本辖区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认真配合做好本辖区文物普查工作,确保普查范围全覆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对接协调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镇(街道)文化站、基层文保员力量作用。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普查任务的,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聘用或商调有关单位、编制外普查人员的,应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发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全区各镇(街道)、各部门普查工作进展。

    (二)实施步骤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从2024年2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1.第一阶段(2024年2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普查机构,开展动员部署、学习技术标准和规范,掌握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编制实施方案,开展培训,建立普查专家库、普查办公室。

    2.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镇(街道)为基本单元,开展实地调查,整理、录入、审核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

    3.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5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普查任务完成后,适时组织召开全区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四、普查质量管理

    实施分级质量管理,区、镇(街道)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查成果质量把控,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数据追溯机制,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级普查机构应将有关情况报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普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本部门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对接、落实。

    (二)做好经费保障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属地原则列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区、镇(街道)两级财政主要承担本级普查机构工作经费、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专家费、差旅费、编制内在职人员支出、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等。以上未包括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的支出,由区、镇(街道)财政部门分别承担。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普查工作实际情况,安排第四次文物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加强宣传引导

    区、镇(街道)普查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强文物知识、法律知识、文物普查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的宣传;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有效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热点问题,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提高全社会对文物普查工作认知,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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