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0300-2023-00230
- 备注/文号:泉港政办〔2023〕36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10
泉港政办〔2023〕36号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
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省市直驻泉港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落实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有关工作要求,坚决遏制和打击违法采矿行为,规范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泉港区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依法稳妥,认真扎实,注重实绩”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行动方案,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非法活动人员。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洗砂乱象,整顿规范我区采砂环境秩序,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具体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打击整治和遏制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斩断盗采矿产资源牟利链条,切实维护全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和安全稳定大局。
(二)工作目标。按照“摸清底数、压实责任、严厉打击、标本兼治”的要求,专项行动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压实属地主体责任,以“零容忍”态度、“长牙齿”的硬措施,全面开展摸底排查,严厉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借土地平整之名超范围开采矿产资源和违法洗砂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二、主要任务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各镇(街道)主导,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形成打击合力。
(一)全面排查(12月15日前完成)。对下列情形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开展全域、全覆盖的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高发易发频发区、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和江河流域生态敏感区,以及稀土等战略性矿产保护区,要加大动态巡查,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要第一时间消除违法状态。
1.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俗称越界开采)。
2.无采矿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公开有偿处置,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
3.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非法采砂、洗砂。
4.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
5.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
6.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
(二)从严查处(12月20日前完成)。排查发现的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要建立台账逐一销号,彻底清零。依法依规从快从严顶格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禁止以罚代刑。要及时通报查处结果,对需关闭取缔的矿山,要及时提请所在地镇(街道)关闭取缔,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行政许可证件,停止供电、供水、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毁封闭井口,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并加强日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
(三)督导检查(12月25日前完成)。与全面排查、从严查处、关闭取缔同步推进。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推进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镇(街道),开展督查督办,督促镇(街道)落实推进完成排查整治任务。
(四)巩固提升(12月31日前完成)。各镇(街道)、各部门依职责总结专项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构建一体化长效监管机制。各镇(街道)工作总结经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审签确认后,于12月30日报至区自然资源局。
三、构建矿产资源监管长效机制
(一)强化发现机制
1.落实动态巡查主体责任。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要求,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2.加强信息共享。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各类线索来源,保障信息鲜活,充分发动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通过无人机、铁塔视频、卫星遥感、用电、用工、民爆物品、矿产品销售、税收等措施手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检查、信访举报等,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并函告相关部门处理。
3.强化生产要素管控。建立完善矿山生产要素管控机制,工信、公安、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应依照职责,负责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提出的矿山企业是否存在产销量、用电量、民爆物品使用量等异常进行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4.实施“互联网+”监管。完善“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执法检查机制,深化矿产卫片执法。集成全球卫星定位(GNSS)系统检查、铁塔视频监测预警系统功能,完善福建省自然资源移动执法监察系统,推动技防升级,实现在线监管和科学施策、精准打击。
5.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实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和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予以奖励。
(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1.压实属地责任。各镇(街道)、村(居)要切实履行矿产资源保护和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2.延伸职责权限。落实《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泉港政规〔2022〕16号)文件规定,推进无证开采、无证勘查等自然资源领域的执法职权下放,并结合“林长制”“河长制”,将矿产监督和安全生产纳入村主干考核内容,延伸发现制止职责到乡镇、村组。
(三)完善共管共治格局
完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形成共管共治格局。
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区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法开采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查处。对非法矿山、矿点、矿井,及时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予以取缔关闭。
2.工信部门。负责督促供电企业对政府决定依法关闭的矿山切断生产用电,拆除属于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设备。
3.发改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煤矿未经项目核准擅自扩建,督促供电企业对有权部门依法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停止供电,对停产矿山限制供电。
4.公安部门。负责对矿山开采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对无证矿山和其他非法矿山不得供应民爆物品,对停产矿山停止供应民爆物品。
5.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矿区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竣工自主验收等制度的矿山主体进行依法查处。对无合法用地手续或改变土地规划用途及无法提供合法土石方来源的洗砂场,不得给予办理环评手续,已办理环评手续的应给予取消。
6.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持证矿山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竣工验收等手续不齐全、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不到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持证矿山主体进行依法查处。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各镇(街道)决定关闭矿山的企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依法公示矿山企业信息。
8.税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工作。根据非法违法采矿认定文件协助提供相应单位的税收情况。
9.电力部门。负责组织对依法关闭的矿山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追查非法采矿点用电来源,不得向非法采矿点提供生产用电。
10.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负责矿山、洗砂场所的巡查,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无证砂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行为;对矿产资源领域涉嫌犯罪或发现黑恶势力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完善行刑衔接
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案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对疑似“砂霸”“矿霸”等涉黑涉恶的违法采矿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一般性矿产盗采数额10万元,稀土、国家规划矿区、保护区、禁采区(期)等盗采数额达5万元的标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构建完善信用约束制度
严格执行新《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中关于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规定,对被按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方面,以及涉及自然资源、应急安全领域的工程招投标、行政许可审批、行业和职业准入、项目审批、资质审核、授予荣誉、购买不动产、申请财政资金项目等方面,实行禁止或限制措施,并且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
做好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公开工作,对因安全生产等失信行为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推送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共同推动提升全社会诚信建设水平,使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成立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由区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担任,副召集人由区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配合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打击盗采矿产资源活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统筹部署、组织、指导全区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指导、督促、检查、督办有关措施的落实;协同查处有关重大案件,促进部门、地方配合,信息共享;研究与打击盗采矿产资源活动的重大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等。牵头部门还要成立工作专班,加强工作的协调和调度,确保打击抓实抓细抓出实效。各镇(街道)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比照成立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研究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将严厉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细化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做到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责任具体化。
(三)强化执纪问责。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工作的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进行责任倒查。发现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坚持正反面相结合,借助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微博微信等,及时曝光一些企业和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浓厚氛围。引导全社会和企业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履行矿山资源监管职责,构建矿山安全生产体系。
请各单位于2023年12月13日前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及一名联系人,并将名单(附件1)报送至区自然资源局,联系人:林昭辉,联系电话:18859737332。
附件:1.联系人名单
2.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排查结果汇总表
附件1
联系人名单
单位 |
分管领导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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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排查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镇(街道) |
非法违法开采(个) |
非法洗沙(个)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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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非法采矿 |
证照不全 |
非法转包 |
以采代探 |
超层越界 |
不符合安全要求开采 |
不符合环保要求开采 |
不符合供电要求开采 |
存在地质灾害隐患 |
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 |
矿产品非法交易情况 |
违规参股办矿情况 |
无立项情况 |
不符合环保要求 |
无用地手续 |
违法占用林地 |
砂石来源情况 |
其他违法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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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采矿许可证 |
缺安全生产许可证 |
缺矿长安全资格证 |
缺营业执照 |
缺环保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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