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0200-2022-00227
- 备注/文号:泉港政规〔2022〕20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26
石化工业园区,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直驻泉港有关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泉港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一)为规范泉港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泉州市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旨在通过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鼓励支持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社会资本在我区设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我区重点扶持产业。
(三)产业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统筹资金、整合相关部门涉企扶持资金、泉港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筹措注入资金以及产业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等,由区财政局筹集并注入泉港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通过泉港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对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出资。并可探索通过发行中期票据、创投类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或私募股权基金债券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募集所需资金。
二、管理模式
(四)泉港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产业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发改局、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审定产业基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重要规章制度;
2.审定产业基金的资金投入、子基金的设立(包括选定子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产业基金的出资比例、投资方向等)、产业基金直(跟)投等投资事项以及子基金的合并、分立、退出等事项;
3.协调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小组会议,研究解决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在募集设立、投资、存续期管理退出等方面的事项。
(五)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产业基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章制度,并提交协调小组审议;
2.向协调小组提出设立子基金、产业基金直(跟)投等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管理机构、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提出的子基金设立方案、产业基金直(跟)投方案会同区财政局等成员单位初审后,报协调小组研究决定;
3.定期向区政府、协调小组汇报产业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4.提请召开协调小组会议;
5.执行协调小组决议;
6.监督产业基金执行管理规章制度和协调小组决议,对产业基金及子基金运营进行持续督导;
7.做好与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基金的对接和争取工作;
8.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泉港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作为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1.其二级子公司泉港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作为产业基金业务的实施主体,并负责产业基金日常运作和管理;
2.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托管银行开设账户,进行专账核算;
3.对受托管理机构及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规范经营和国有资产安全;
4.定期向协调小组报告产业基金公司和子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5.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产业基金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作规程;
2.根据协调小组确定的子基金设立方案,按照公开征集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管理团队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方案进行初步筛选,组织专家评审,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投资建议,提交协调小组审核;
3.建立健全区产业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行业、金融、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和相关部门成员组成,负责组织对拟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评审;
4.产业基金公司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拟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拟参股子基金、拟投资企业和项目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
5.执行协调小组的决议,草拟、签署对子基金、直(跟)投企业(项目)的投资协议。按一定比例注资子基金,并按约定履行对子基金出资义务;根据投资协议对企业(项目)进行直投或跟投;
6.根据子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向子基金(管理公司)或直(跟)投企业(项目)委派董监事行使出资人权益;
7.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投后管理,监管各子基金管理公司运营,对子基金的运作和直接投资、跟进投资企业的经营进行持续督导;
8.协助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对外尽职调查、谈判、投资等产业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负责汇报产业基金及子基金运营情况并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9.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产业基金及子基金运营情况等,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审计的产业基金、子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当产业基金及子基金运作出现重大问题或特殊事件时,应及时向上报告;
10.其他应由产业基金公司承担的职责;
11.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基金运作
(八)产业基金按照“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积极吸引和聚集国内优秀企业或基金管理团队来泉发展,大力培育我区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九)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主要采用以下模式:
1.参股子基金。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投资于我区重点扶持产业的子基金。
2.直接投资。直接投资于我区重点支持的产业转型升级、自主创新、新兴产业企业和项目。
3.跟进投资。为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我区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新创业企业,产业基金可按股权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跟进投资。
(十)产业基金出资可一次或分期筹集到位。首期出资资金应在约定期限内到位,其余资金可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位。
(十一)产业基金对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20%。
(十二)产业基金通过公开遴选、合作申报、招商引资等方式与股权投资机构、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优先与权威机构发布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年度名单中排名前20名或具备雄厚产业资源的投资机构开展合作,相应增加子基金出资比例:排名1-10名的,出资比例可增加10%;排名11-20名的,出资比例可增加5%。优先与符合国家级基金申报条件的优质机构合作。
(十三)产业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十四)对于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企业或创业早期企业,产业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企业直接投资,投资金额所形成的股权比例不超过该企业总股本的30%。
四、投资对象
(十五)产业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协议、章程约定进行基金募集、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十六)产业基金注资新设立的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子基金原则上应当在泉港区辖内注册,子基金首期到位资金应在约定期限内到位;
2.所有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3.产业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50%,产业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除产业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且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多人数;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区辖区内的企业,原则上子基金投资于我区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产业基金对该子基金出资额的1.5倍。子基金投资于我区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①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我区的企业;②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引入注册地迁移至我区的企业,按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金额的1.5倍放大计入子基金投资于我区企业的投资总额;③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对我区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我区注册经营实体的。
5.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报协调小组批准。
以上条款经协调小组批准可根据子基金具体情况作出调整。
(十七)子基金可以采取双GP管理模式,申请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有政府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优先;
2.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
4.原则上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10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近2年有较好业绩,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5.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6.基金管理机构应参股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1%;
7.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规等不良纪录。
(十八)产业基金参股投资已设立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除需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2.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3.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产业基金入股(或入伙),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退出和终止
(十九)产业基金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大股东回购等方式退出,有约定退出方式的,按约定合同收回。
(二十)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各参股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退出。
(二十一)产业基金向其参股的各子基金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产业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具体退出方案由协调小组决策。
(二十二)子基金终止或清算后,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其中归属于政府出资部分和投资收益,应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二十三)产业基金应在合作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子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1.产业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管理机构仍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产业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投资资金超过1年,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产业基金的政策目标的;
4.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六、风险控制
(二十四)产业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十五)产业基金应建立约束与处罚机制,对子基金的募集设立以及项目投资进度进行督导,通过约谈、函告、收回资金、解除合作等手段加强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约束。
(二十六)产业基金公司可委派人员担任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观察员及基金管理公司或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等,行使子基金出资人或股东权利(如:表决权、投票权等)。
(二十七)政府部门及产业基金公司不干预参股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若参股子基金及被投资企业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二十八)除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伙协议的约定允许,子基金管理公司在子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转让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或财产份额,且不得主动要求退伙。
(二十九)产业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三十)产业基金及子基金的待投资金应存放在托管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规定的金融产品。
(三十一)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应选择具备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物,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泉港区设立分支机构,且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泉州市辖内的地方法人银行;
2.与我区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在支持我区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3.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4.为产业基金及子基金的资金托管业务提供专人和专项服务;
5.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十二)产业基金托管银行由协调小组选定,并由产业基金运作管理机构、产业基金公司与其签订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选定,并由子基金、子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托管协议。
七、收益分配及激励机制
(三十三)产业基金的收入包括子基金以及直接投资、跟进投资项目的退出的本金、分红和收益,以及产业基金闲置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购买国债利息收入等投资收益。产业基金的投资收入中,归属于政府投资收益的应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三十四)为保证产业基金正常运营的原则,产业基金公司可计提运营管理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必要的律师费、诉讼费、审计费、咨询费、尽职调查费、人员工资福利、场地租金、各种税费、办公费、培训、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十五)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在存续期内,项目投资分红或投资权益转让收回的资金应及时向产业基金和其他投资人进行分配,原则上不用于再投资。
(三十六)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子基金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产业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产业基金不得向其他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三十七)为更好地发挥产业基金引导作用,产业基金可适当让利,但让利总额不超过产业基金在子基金清算时获得的总收益。
(三十八)子基金管理公司可在存续期内按照子基金实缴资本的一定比例收取年度管理费用,按照子基金投资收益一定比例提取业绩奖励,具体分配比例和方式应在委托管理或合伙协议中明确,并设置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八、监督管理
(三十九)协调小组负责对产业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区国资委、财政局对产业基金公司进行财务监管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子基金的设立方案,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子基金设立,监管产业基金及其子基金运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各相关子基金的行业指导,配合做好基金的管理工作。
(四十)产业基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一)协调小组办公室对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产业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四十二)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子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产业基金及子基金不应有的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
(四十三)产业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省级、市级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福建省、泉州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十四)本措施由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财政局承担。
(四十五)本规定自2022年9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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