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6-3000-2023-00020
    • 备注/文号:泉港建案罚决字〔2023〕2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2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4-25 09:11

      庄学进:

      当事人:庄学进;职务:泉州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证号码:3505XXXXXXXXXX8535;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埭港村长房XX号。

      我局于2023年2月15日对泉州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而擅自交付使用一案作出立案决定,现此案已调查终结。

      泉州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隆凯花苑3#、5#、6#、7#楼、地下室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将隆凯花苑3#、5#、6#、7#楼、地下室工程部分住宅交付使用的行为,我局已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对泉州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185万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经调查,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全权负责隆凯花苑

      3#

      5#、6#、7#楼、地下室工程建设、销售、运营等所有事项。同时对于隆凯花苑3#、5#、6#、7#楼、地下室工程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住宅交付使用的行为也是由你直接作出决定,并直接负责相关交付事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庄学进);

      2.庄学进身份证复印件;

      3.《行政处罚决定书》(泉港建〔2021〕案罚字第14号);

      4.《行政判决书》((2022)闽05行终457号);

      5.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61773091T);

      6.《法人任命书》;

      7.《交房通知书》(两份);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调查事实,泉州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将隆凯花苑3#、5#、6#、7#楼、地下室工程部分住宅交付使用的行为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均为你,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序号:G301.58.1,决定对你按照轻微情形作如下处罚:处单位罚款的5%,即罚款人民币:9.25万元(玖万贰仟伍佰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柜台缴交9.25万元(玖万贰仟伍佰元整)(无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罚款缴纳后,请及时将缴款票据复印件送至本机关建工股(地址:泉港区祥云南路2019号住建局416室,联系电话:8798789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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