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6-3000-2021-00068
    • 备注/文号:泉港建〔2021〕165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15
    (有效)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规范物业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10-08 09:27

        各镇人民政府城镇管理办公室山腰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辖区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规范物业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915

    (此件主动公开)

    规范物业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物业小区公共收益收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物业小区公共收益长效管理机制,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八点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收益管理主体。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维护费、管理费在公共收益中所占的比例。

    二、明确使用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制订本小区公共收益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办法应当科学合理,并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办法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办法通过表决后,应当通过公告栏、微信群等适当方式对业主公示。

    三、明确收支公示制度。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小区公共收益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或有关合同约定结算小区公共收益,最迟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收支公示表分别张贴于小区管理处、公告栏等醒目位置,拍照存档,收支公示表及明细账目留存备查,接受业主、村(社区)、镇(街道)和区住建局的监督。

    四、明确专款专户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交存至我局指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交存至业主委员会专户。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五、明确规范适用范围。利用小区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收益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不得置换成交房礼品、办公用品等物品,如电梯广告置换电梯防护板等,也不能用于小区日常维修、维护和增设。

    六、明确签订经营合同。引进第三方企业或个人利用小区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及时签定经营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结算收益,确保收益公开透明。

    七、明确收益分配计算。小区经营收入可扣除税费、能耗及设施投建费用后再按《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进行公共收益分配,扣除的费用不得再以公摊费用等任何形式分摊给业主承担。

    八、明确鼓励收益审计。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将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纳入年度财务审计。

    本意见由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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