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20-0000-2021-00065
- 发布机构: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02
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7期(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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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做出处罚的日期 |
1 |
泉港市监处字〔2021〕178号 |
泉州市泉港龙美石业有限公司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案 |
泉州市泉港龙美石业有限公司 |
913505057438122100 |
陈雪莲 |
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7.16 |
2 |
泉港市监处字〔2021〕179号 |
泉州富士石业有限公司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案 |
泉州富士石业有限公司 |
91350500611565561P |
刘净玉 |
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 |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7.20 |
3 |
泉港市监处罚〔2021〕180号 |
泉州市泉港区玉冰小吃店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
泉州市泉港区玉冰小吃店 |
92350505MA30K1HJ87 |
郑玉冰 |
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7.27 |
4 |
泉港市监处罚〔2021〕181号 |
泉港区会友农家餐馆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
泉港区会友农家餐馆 |
92350505MA30MEH41G |
李庆平 |
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7.27 |
5 |
泉港市监处罚〔2021〕182号 |
泉港区地方味筒骨面小吃店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
泉港区地方味筒骨面小吃店 |
92350505MA30M74J2M |
林秀章 |
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7.27 |
6 |
泉港市监处罚〔2021〕183号 |
泉州市泉港区啊其餐饮店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
泉州市泉港区啊其餐饮店 |
92350505MA33LN8P8G |
魏建萍 |
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7.27 |
7 |
泉港市监处罚〔2021〕184号 |
泉州市泉港区木海龙餐饮店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
泉州市泉港区木海龙餐饮店 |
92350505MA32KE1LXJ |
马阿依舍 |
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7.27 |
8 |
泉港市监处罚〔2021〕185号 |
泉州市泉港区黑龙餐饮店安排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
泉州市泉港区黑龙餐饮店 |
92350505MA2YNC9E1X |
陈长新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及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7.30 |
9 |
泉港市监处罚〔2021〕186号 |
泉州市泉港区丽琼餐饮店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
泉州市泉港区丽琼餐饮店 |
92350505MA32DCQ38M |
吴丽琼 |
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7.30 |
10 |
泉港市监处罚〔2021〕187号 |
泉州市茂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泉州市茂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91350505MA8RQ8149W |
薛燕梅 |
发布虚假广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罚款700元。 |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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