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9年03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参照《泉港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涉农相关统计信息;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7.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工作动态; 
        1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网址:www.qg.gov.cn)主动公开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的政府信息;此外,还将通过“泉港农水局”微信公众号、政务公开栏等宣传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区档案馆设置的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办法 
        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入“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可以在区档案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泉港农水局”微信公众号、政务公开栏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五)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年度进行编排,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信息名称,文号,生成日期(发文日期),发布机构,信息分类等。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1.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区农水局综合股。 
        2.咨询电话:0595-87971610 
        3.传真号码:0595-87971629 
        4.电子邮箱:qgqnsj@163.com 
        5.通信地址:泉港区中兴街土地交易大楼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6.邮政编码:362801 
    咨询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的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表》可直接从“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下载或向我局领取。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上网或书面形式均有困难的,可以直接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综合股,口头提出申请,由相关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1.形式审查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的掌握单位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综合股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泉港区人民政府、泉港区监察局或者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函〔2021〕1号)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