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7-3000-2024-00040
- 备注/文号:泉港教综〔2024〕11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05
各中学、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区直学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修订)><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的通知》(闽教基〔2021〕51号)和《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示范幼儿园评估办法和标准(修订)>的通知》(泉教规〔2022〕2号)精神,在幼儿园自主申报、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资格审查基础上,经区级专家组评估和区教育局审核公示,泉港区峰尾第二中心幼儿园符合区级示范幼儿园评定标准,现予以确认为“泉港区示范幼儿园”。
希望泉港区峰尾第二中心幼儿园进一步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文件要求,模范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区示范幼儿园在实验、示范和辐射等方面的引领作用,为推动我区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泉港区教育局
2024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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