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7-1200-2023-00045
- 备注/文号:泉港教综〔2023〕24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13
区直幼儿园、中心园、民办幼儿园:
为贯彻实施泉州市教育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名优
校+”教育发展共同体建设,深化学前教育综合改革,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共享,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的示范辐射作用,全面提高我区幼儿园整体办学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修订)》《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的通知》(闽教基〔2021〕51号)《泉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名优校+”教育发展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泉教规〔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度“强质量、树品牌”示范园教育教学开放暨“名优校+”教育发展共同体展示交流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示交流活动的幼儿园
以全区32所示范性幼儿园为主体,举行示范性幼儿园教育教学开放展示交流活动。按照省示范性幼儿园每三年面向全市开放一次、每一年面向全区开放一次;市示范性幼儿园每一年面向全区开放一次;区示范性幼儿园每二年面向全区开放一次;新评定的示范性幼儿园当年度开放的要求,安排2023年度“强质量、树品牌”示范性幼儿园教育教学开放活动。具体内容安排详见附件1:《2023年度“强质量、树品牌”示范园教育教学开放暨“名优校+”教育发展共同体展示交流活动安排表》。
二、展示交流活动内容及形式
(一)专题讲座。围绕活动主题,开设引领教育教学的理论专题、反映办园先进管理理念和“名优校+”教育发展共同体建设实践经验等讲座。
(二)观摩幼儿园半日活动及互动研讨。在全面开放学园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重点推荐一定数量的观摩课、研讨课(含领域活动、区域活动、创造性游戏活动)。
(三)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展示。结合各园实际,通过线上宣传、实物、展板等形式,展示学园深化教育改革,探索教育实践,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的各项成果等。
三、其他事项
(一)落实疫情防控。各园开展教育教学开放活动,要根据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教学开放活动安全有序;若遇不宜举办现场集中观摩活动的,可因地制宜举办线上线下相结合观摩活动。
(二)精心组织活动。各幼儿园应组织认真学习、对照《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做好开放活动前期准备工作,以展示活动为目标,夯实硬件基础,突出软件提升,加强研讨交流,探索教育实践,回归内涵建设,规范保教行为。各园应根据开放时间安排,提前于当年三月份或九月份的25日之前把拟定开放活动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区教育局初教股,同时电子版发至区教育局初教股邮箱(邮箱:qgcyjg@163.com,下同)。
(三)加强总结提升。活动结束后,各示范性幼儿园应及时总结经验,凝练教学改革成果,健全完善示范园管理机制,持续提质量、强示范,积极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向区教育局初教股报送总结材料,同时电子版发至区教育局初教股邮箱,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4。
附件:1.2023年度“强质量、树品牌”示范园教育教学开放暨“名优校+”教育发展共同体展示交流活动安排表
2.“强质量、树品牌”示范园教育教学开放暨“名优校+”教育发展共同体展示交流活动整档目录
3. 幼儿园“强质量、树品牌”教育教学开放暨“名优校+”教育发展共同体展示交流活动安排表
4. 年度“强质量、树品牌”示范园教育教学开放暨“名优校+”教育发展共同体展示交流活动情况汇总表
泉港区教育局
2023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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