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交通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流程细则
为建立健全泉港区交通局政府信息制作和发布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现行办文流程,特制订本细则。
一、制作类信息主动公开流程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此类信息特指由局各股、站按照有关规定拟稿的,以泉港区交通局名义发布的公文。
1、提出公开属性的初步意见(文件拟稿环节,拟稿人)
拟稿人在“泉港区交通局发文处理单”上,依据《条例》规定,选择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三种。由业务股站拟稿的,业务股站必须选择并审核公文的公开类型。选择“不公开”的,要在“不公开理由”栏标明理由。
2、审核公开属性(文件审核环节,股室负责人)
主办股站负责人核稿,并审核公开属性。
3、审定公开属性(分管领导)
分管领导审稿,并审定公开属性。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管领导认为需要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把关的,由分管领导签送公开办审核。
公开办启动保密审查机制,提出审查意见,并送业务股站按程序继续办理。
公开办审查后,按相关程序办理印发。签发领导不再对文件公开属性进行审核。
4、发布主动公开类信息(公开办)
对于主动公开类的公文,分两个渠道发布。
①网站发布。公开办分别将主动公开信息进行登记汇总,编制索引目录,在内网形成数据包。数据包导入外网,经整理生成主动公开信息相关要素,并自发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发布。
②局综合股负责公开。综合股将需主动公开的文件在发文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经登记、汇总、归档后,在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公开查阅。
(二)非公文类的政府信息。此类信息特指各股站在履职过程中制作的非公文类的政府信息。
1、提出公开属性的初步意见(拟稿环节,拟稿人)
拟稿人提出信息公开属性的初步意见。
2、审核公开属性(文件审核环节,股站负责人)
主办股站负责人核稿,并审核公开属性。
3、审定公开属性(局分管领导)
局分管领导审稿,并审定公开属性。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局分管领导认为需要经公开办把关的,由局分管领导签送公开办审核。
公开办启动保密审查机制,提出审查意见,并送业务股站按程序继续办理。
局领导或公开办领导审签后,按相关程序办理印发。签发领导不再对文件公开属性进行审核。
4、发布主动公开类信息(办理股站)
业务股站人员在外网整理生成主动公开信息相关要素,直接在“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发布。
二、获取保存类信息主动公开流程
此类信息特指本局各股站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
1、提出公开属性意见(有关股站)
各有关股站依据相关规定,要提出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的意见。
2、审定公开属性(局分管领导)
由分管领导审定公开类型。
3、公开类信息发布(业务股站和公开办)
①业务股站人员在内网提取主动公开信息数据,在外网整理生成主动公开信息相关要素,直接在“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上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发布。
②如发文单位已在网上公开的,由公开办在“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的相关栏目建立链接指向该网页,或提取在“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相关网页直接公开。
三、历史保存类政府信息
此类信息特指局综合股保存的超过保密期限的文件。
1、分类整理(综合股)
综合股定期整理超过保密期限的文件清单,并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意见。
2、审核公开属性(业务股站)
由业务股站审核公开属性。
3、审定公开属性(局分管领导)
局分管领导审定公开属性。
4、发布公开类信息(公开办)
由公开办分别按照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进行汇总,编制索引目录,并在外网整理生成主动公开信息相关要素,发布到“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的“政府信息公开”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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