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19-05-31 00:00

     

    泉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泉港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泉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部门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本《指南》。

    泉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由本局综合股负责,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综合股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情况;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1.在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网址为www.qg.gov.cn

    2.在泉港区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

    3.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办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入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区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泉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1.书面申请(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区工信局综合股

    咨询电话:059587993258

    传真号码:059587987653

    电子邮箱:qgqgxj@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泉港区中心工业区行政办公区1号楼

    邮政编码:36280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当面申请及咨询:(区工信局综合股)

    如需向区工信局当面申请公开信息或者咨询相关申请事项,请向区工信局综合股递交书面申请或咨询。

    办公地址:泉港区中心工业区行政办公区1号楼409(区工信局综合股)

    咨询电话:05958799325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泉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 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下载《申请表》或向本局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向本局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请填写“泉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股”,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综合股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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