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0-3000-2022-00044
- 备注/文号:闽泉环罚〔2022〕351号
- 发布机构:泉港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06
福建路桥翔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MA2XN1PF0C
法定代表人:林智良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场所: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石化园区南山片区园西路8号
当事人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建筑材料、混凝土添加剂、砂浆添加剂。其《年产20万吨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7 年9月26日通过原泉州市环境保护局批复,一期年产10万吨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项目于2020年4月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当事人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350505MA2XN1PF0C001V,有效期限自2020年08月18日至2023年8月17日。
2022年7月5日,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生产车间正在生产,车间配套的工艺废气处理设施三级碱液喷淋吸收塔未按规定投入运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依据有:
1.2022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和录像资料等各1份(证明: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工艺废气处理设施三级碱液喷淋吸收塔未按规定运行);
2.2022年7月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当事人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3.2022年7月5日由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和授权委托人具有民事能力);
4.2022年7月5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1份(证明当事人的企业规模为中小微型);
5.2022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检查当日正在生产、工艺废气处理设施三级碱液喷淋吸收塔未按规定投入使用);
6.2022年7月5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福建路桥翔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外加剂工程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书(化工项目));
7.2022年7月5日由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检测报告》(闽中科环检〔2022〕080501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时排放的工艺废气污染物含非甲烷总烃);
8.2022年7月5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时排放的工艺废气污染物含非甲烷总烃);
9.2022年7月5日由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酸碱废气喷淋塔操作规程》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规程);
10.2022年7月5日由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生产现场巡检记录表(节选)、尾气处理装置运行记录复印件等各1份(证明:当事人工艺废气处理设施三级碱液喷淋吸收塔未发现故障停机的情况)。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已于2022年8月23日送达当事人。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泉港环保罚告字〔2022〕12号)和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当事人工艺废气处理设施三级碱液喷淋吸收塔未按规定投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和自由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三、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限期15天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贰拾捌元伍角柒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泉港生态环境局501室开票)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港生态环境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地址:锦绣街52号泉港生态环境局401室,联系电话:87971605)办理缴销手续。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泉港区锦绣街52号 邮政编码:362801
联 系 人: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 电 话:87971605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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