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港分局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港分局综合股编制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国土资源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港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指南》,了解国土资源公开服务信息,建议需要获得我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详细阅读《指南》。
根据《条例》规定,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下面介绍两类信息的公开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综合股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国土资源管理的主要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规划计划
●事业单位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基准地价信息
●土地使用权招拍挂信息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及其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工作动态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单位公共查阅室查阅。该查阅点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联系电话:87797266。
此外,还可通过政务公开栏、报刊等公开媒体获取部分主动公开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最晚在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规定,需要向信息的生成和保存机构提出申请。
(一)申请办理机构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港分局综合股受理信息公开的申请办理机构
咨询电话:0595-87797266
传真电话:0595-87987895
通信地址:泉州市泉港区山腰街道春满城2#楼二层
邮政编码:36280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机构联系电话87797266,传真:87987895。
(二)申请表格的获取
根据《条例》规定,依申请公开需要填写《泉港国土资源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三)申请的提出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④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信息的,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5、以下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请在提出申请前对照:
①属于国家秘密的;
②属于保密范围或者公开可能导致秘密被泄露的;
③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④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但是:对于第②、③项所列的信息,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通过申请获得。
对于第④、⑤项所列的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有权通过申请获得。
(四)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本单位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将中止申请受理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③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④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⑤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4、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在全部处理完成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形式。根据《条例》,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将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五)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
请参见附页流程图。
(六)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政府信息免费向社会公开,但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提供或者间接提供。
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如需收取相关费用,受理机构将告知申请人,并在费用收取后提供所需形式的政府信息。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
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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