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4-3000-2020-00026
    • 备注/文号:泉港发改〔2020〕37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8-10
    泉港区发改局 泉港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0-08-18 15:48

    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1、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省级示范幼儿园全日制(简托)为1890/生.学期,(日托)为2160/生.学期;

    市级示范幼儿园全日制(简托)为1625/生.学期,(日托)为1845/生.学期;

    区级示范幼儿园全日制(简托)为1400/生.学期,(日托)为1620/生.学期;

    普通幼儿园全日制(简托)为1180/生.学期,(日托)为1350/生.学期。

       2、小小班(早教班)收费标准可在上述同等级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办法,在幼儿园开学前一次性收取,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三、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5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四、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代办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费用(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五、其他相关事项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20年秋季入园的新生开始执行,2020年秋季以前入园的学生仍按泉港发改﹝2017117号执行。各公办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认真执行收费报告制度,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泉港区发改局      泉港区财政局

                                            20208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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