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8-3000-2024-00053
- 备注/文号:泉港城管罚〔2024〕决字第01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08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港城管罚〔2024〕决字第015号
当事人:泉州市泉港大晟燃气有限公司泉港山腰街道刘厝头供应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MA31M44502,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街道刘厝头323号。经营者:庄彬强,身份证号:35052119830106651X,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街道锦山村细房82号。
经查实,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泉港区新民街铁房子面坊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发现泉港区新民街铁房子面坊违规使用50公斤液化气瓶2个,当事人作为上述餐饮店的燃气供应方,对该餐饮店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不到位,未督促该餐饮店撤除50公斤液化气瓶,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燃气安全事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复印件;2行政执法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现场证据材料(相片)。
2024年4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泉港城管罚〔2024〕告字第015号),告知的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综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226项较轻档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并携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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