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8-3000-2024-00052
- 备注/文号:泉港城管罚〔2024〕决字第01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02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港城管罚〔2024〕决字第014号
当事人:国能(泉州)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531206994 ,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柯厝村。
法定代表人: 陈国宝。
委托代理人:陈荣红。
经查实: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6年7月未经有权机关审批建设淡水泵房,框架结构,建设面积为190.19平方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行政执法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现场证据材料(照片)。5.不动产权证复印件。6.泉州市泉港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2023-Q04)。
2024年3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泉港城管罚〔2024〕告字第01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并参照《关于印发泉港区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港自然规〔2022〕1号)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4834.8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并携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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