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8-3000-2024-00052
    • 备注/文号:泉港城管罚〔2024〕决字第01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02
    【结果公开】(城市综合执法)泉港区城市管理局(泉港城管罚〔2024〕决字第014号)行政处罚决书
    时间:2024-04-02 16:55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港城管2024决字第014号

    当事人:国能(泉州)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531206994 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柯厝村

    法定代表人: 陈国宝

    委托代理人:陈荣红

    经查实: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67月未经有权机关审批建设淡水泵房,框架结构,建设面积为190.19平方米。

    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行政执法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现场证据材料(照片)。5.不动产权证复印件。6.泉州市泉港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2023-Q04)。

    2024年3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泉港城管罚〔2024〕告字第014),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并参照《关于印发泉港区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港自然规〔20221号)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4834.8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并携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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