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8-3000-2023-00193
- 备注/文号:泉港城管〔2023〕行决字第3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26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港城管〔2023〕行决字第034号
被处罚人:泉州泉港鑫港液化气有限公司,住址:南山北路锦山安置区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29693665C。
法定代表人:林宇峰 。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2023年11月24日、11月26日分别被查出23项、15项安全隐患,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其中有3项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行政执法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现场证据材料(照片)。5.《泉港区城市管理局关于责令泉州泉港鑫港液化气有限公司停业整顿的通知》(泉港城管〔2023〕139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并携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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