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201-3000-2021-00027
    • 发布机构:泉港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1-22
    泉州市泉港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时间:2021-11-22 16:34

    泉州市泉港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单位:泉港区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等相关规定,泉港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委托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本辖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委托执法权限

        按简易程序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负责受委托单位因行使委托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复议、听证和诉讼,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区应急管理局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3.负责培训受委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受委托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义务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2.受委托单位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有效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为其保密;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5.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的规定填发由委托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做好记录,收集证据,并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6.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委托单位定期报告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报;

        7.受委托单位及执法人员要在上述规定和义务范围内从事相应执法行为,对委托单位负责;如违反上述规定,自行承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委托期限

    2021年11月15日到2022年11月15日

        五、委托调整

        (一)委托单位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自身职能的调整变化,对委托的范围、方式以及有关管理办法适时做出调整。

        (二)受委托单位在行使委托的职能过程中,如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委托单位可视情况分别采取督促限期改正和撤销该行为等措施。

    (三)受委托单位多次发生违规行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委托单位有权暂时中止部分和全部委托职能,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的相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满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到期重新委托,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一份送区司法局备案。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