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泉州市泉港捷隆鞋业有限公司年产运动、休闲鞋240万双项目 |
审批文号 |
泉泉港环评〔2025〕表6号 |
审批时间 |
2025年3月21日 |
环保部门批复内容 |
泉州市泉港捷隆鞋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泉州融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市泉港捷隆鞋业有限公司年产运动、休闲鞋240万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州市泉港区山腰新宅村驿峰路,建设规模为年产运动、休闲鞋240万双,其中项目采用低VOCs原辅材料,不含苯、甲苯和二甲苯。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制鞋成型、喷防泼水和照射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共设有4根排气筒;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项目有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1标准。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2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标准限值。 2.水污染防治。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和泉港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直接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泉港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临时储存场所,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报告表》核定扩建后全厂VOCs排放量为1.871吨/年,在泉港区域内实行1.2倍削减替代,即2.2452吨/年。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七、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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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地址: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 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审批股 电话:0595-27726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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