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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一条的政策解读
2023-02-28 11:41 阅读人数:1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的法案2020年10月13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一条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表彰奖励的规定。

条文释义

1.对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表彰、奖励的重要意义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表彰、奖励工作,在有关政策法规中均作出相应规定。例如,《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对退役兵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通过对退役军人工作先进的表彰,有助于弘扬正能量,在全社会营造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关心爱护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党政军各级部门和各界的国防意识,以及对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支持、重视更好地激励广大退役军人珍惜荣誉、永葆本色、担当新使命、奋进新时代,进一步推动各级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及干部职工不忘初心履职担当,开拓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新局面。

2.对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表彰、奖励的具体做法

根据本条规定,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2020年1月,为了规范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表彰奖励工作,进一步推动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表彰奖励规范化科学化,激励广大退役军人建功新时代、激励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展现新作为,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等军地相关部门联合印发《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表彰奖励办法》,明确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表彰奖励设置三个常设项目:一是“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全国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及个人”,表彰周期5年:二是“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全国双拥模范单位和全国双拥模范个人”,表彰周期4 年;三是“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先进单位及个人(含军休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先进军休干部)”,表彰周期5年,一般在项目表彰后2 年至3 年实施。其中,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全国退役军人工作模范个人、全国爱国拥军模范个人、全国拥政爱民模范个人获得者,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军队人员获奖者享受待遇,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为凸显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表彰奖励办法》还明确规定,评选表彰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 (含军队文职人员),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 20% 以内。此外,《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表彰奖励办法》还对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表彰奖励的范围名额、表彰方式任务分工、表彰程序、表彰监督等进行了系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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