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自然函〔2023〕116号
答复类型:C
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区五届人大
二次会议第2149号建议的答复函
林伟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尚未确权石头房翻建审批手续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为解决无证石结构房屋确权登记问题,2021年6月24日我局下发《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调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审核流程(试行)的通知》(泉港自然〔2021〕169号),并组织各个国土所进行业务培训。通知明确: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及原登记使用权的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实地核查的,该核查环节前移至各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各国土资源所在开展地籍调查时一并开展实地查看工作,核实宅基地建设时间等相关信息,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再指派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为切实解决全区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2022年6月,我局联合区住建局、农水局、城管局拟定《泉港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对1987年之后建设但没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宅基地以及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做了相关的规定。待区政府研究后,予以实施。
感谢您对我局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局 领 导:程进强
经办人员:邱荣山
联系电话:13805978295
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区人大人事代表委(1份)、区政府督查室(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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