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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区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136号建议的答复函
2023-06-16 16:16 阅读人数:1
  

泉港自然函〔2023145

答复类型:B

 

泉港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区五届人大次会议

2136号建议的答复

 

陈国镇代表:

提出的《关于支持涂岭镇加快推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根据我局职责,现对您建议的第三项“产业发展项目用地用林支持”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规定,“在不破坏森林植被和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二、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适度开展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利用。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当经依法批准”。道路、宣教展示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木栈道、游步道、索道、观景台、公厕、休息亭、停车场、安全环保设施、医疗救助站等,可列入基础设施或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其中基础设施和省级以上重点的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允许使用二级、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林地,非省级以上重点的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允许使用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林地,并注意适度控制用地规模。酒店和宾馆(含木屋、民宿等)、游乐设施等经营性项目不得使用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

同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森林步道,可列入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因此,我局将会对涂岭镇上报的森林康养产业项目进行优先考虑用林指标,并请涂岭镇在上报项目时,在项目名称和项目性质上,明确属于森林旅游类项目,以便符合用林审批要求。如果使用不在重点区位内的生态公益林,我局将会优先考虑给予布局调整。

感谢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分管领导:张澄海

经办人员:陈建川

联系电话:87971611

 

 

                          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2023519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区人大人事代表委(1份)、区政府督查室(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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