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泉港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定期注册成功后,可领取贴有注册结论的教师资格证,并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一、注册范围、对象及要求
1.我区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教师(含编外聘用合同教师);教师进修学校、电大、教育督导室、教师服务中心、教育发展中心、校外活动中心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聘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上述人员简称“公办学校教师”,下同)。
2.持有合法办学许可证的我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的在岗教师(简称“民办学校教师”,下同)。以上对象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距上次定期注册合格已满5年;首次任教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此前的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定期注册合格条件。注册对象外的其他教师资格证持有人不参加定期注册。
二、时间安排(全市统一时间)
(一)个人网报时间(2023年9月20日-10月16日)
(二)单位现场确认(2023年9月22日-10月16日)
(三)泉港区教育局初审(2023年10月17日-11月23日)
(四)复核(2023年11月24日-11月27日)
(五)终审(2023年11月28月-12月18日)
(六)注册(2023年12月19日-12月31日)
三、提交材料
注册材料包括: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原件经泉港区教育局审核后即退回)和复印件(含证书补发、换发和信息变更内容)1份;
3.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聘用证书)原件(原件审核后退还,收取复印件1份);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任教学校出具的5年各年度考核、教学工作量证明及最近一次聘期考核结果;
6.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7.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注册人员须提交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证明材料。
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1、2、3、4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本规则实施前已在岗任教的中小学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3、4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学年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补充提交暂缓情形消失或者改正情况的证明。
四、注意事项
(一)网报
1.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信息填写,如证书上未体现任教学科的,网报就选择“无”;证书上任教学科为其他、外语、政史等学科的,网报可选择相对应学科(如其他选择大学本专业,外语选择英语等);证书信息有错误或不规范的,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变更后的信息填写。
2.有关学历方面的填写,严格按学历证书上的相关内容查找选择,如原毕业院校现在被撤销,系统里找不到的,可以自己添加毕业证书上的院校全称,专业应与毕业证书的专业一致。
3.教师职称(职务)的填写,属中小学系列的,按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后的要求填写,如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4.本单位聘用起始日期的填写,按聘任书或签订合同上的时间填写。
5.所在单位的填写,按学校公章上的全称填写。
6.《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定期注册条件具备情况”由所在单位填写。符合注册条件的,均填写“具备”,对不具备的条件需简要注明原因。
7.注册机构指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二)证书
1.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损毁、信息有误或不规范的,应及时通知学校和个人到原认定机构办理补发、换发和重发手续,避免影响注册工作。
2.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项内容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没有对应选项的,由注册机构将持证人证书上的“任教学科”项内容按照《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备案表》(样式见教资字〔2016〕2号附件的附件一)格式逐级报送到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办理添加。
有关证书的问题,务必在申请人网上报名前完成。
(三)培训
各单位在网报注册前期,要做好所辖注册范围和对象的摸底和统计工作,安排时间认真组织所在注册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定期注册系统应用培训,确保注册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