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904-3000-2025-00015
- 发布机构:峰尾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19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泉港区峰尾镇诚峰村保护规划(2025-2035年)已经编制完成,为使该规划更趋完善,请社会各界提出建设性建议,以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规划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25年11月20日-2025年12月19日
联系方式:泉港区峰尾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595 87763709
一、规划范围与期限
峰尾古城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西至姑妈澳、北至渔港路及部分岛礁,东至诚平村,南至大埭池、三地厝,总面积约35.16公顷。
规划期限为2025年至2035年。其中:近期规划年限为2025—2030年、远期规划年限为2031—2035年。
二、保护目标
挖掘、保护、传承、展示诚峰村的历史文化资源,研析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风貌,提升村庄民众人居生活环境,继承和弘扬诚峰的优秀传统文化,构建诚峰村系统完整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赋予海上丝绸之路起点以崭新的时代内涵,促进村庄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人民群众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进一步提升。
三、保护层次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坚持整体保护原则,构建“两层两级”保护层次,两层即历史文化名村与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构成的两个层次的法定保护体系;“两级”即规划范围(村域)和重点研究范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及周边重要地块)两个空间层级的研究框架,诚峰村的特点是各类法定保护对象集中分布,均分布于重点研究范围内。
四、保护重点
为加强诚峰历史文化名村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保护,确定其保护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重点保护诚峰自然景观格局和村落格局;
(2)重点保护体现诚峰村历史风貌与特色的历史街巷和历史空间节点;
(3)重点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及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推荐历史建筑、推荐传统风貌建筑和诚峰传统建筑;
(4)重点保护古树名木;
(5)重点保护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优秀传统文化。
五、保护范围
(一)保护范围划定
1.核心保护范围
本次规划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峰尾古城为核心,包括大部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构成村落风貌完整性的必要海域用地,总用地面积10.16公顷。
2.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文化名村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为:核心区保护区以外,北至渔港路、东至湄洲湾,西至峰尾澳的峰尾半岛,南至大埭池与建池,总用地面积25公顷。
(二)总体要求与措施
1.总体要求
历史文化名村的建设活动应满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17年)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历史文化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2.保护范围的管理规定
(1)禁止性规定
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开山、采石、采砂、开矿、毁林开荒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古树名木、河湖水系、道路等;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码头等;
4)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5)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6)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
7)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8)在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条件限定性规定
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2)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3)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3)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规定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规定应依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执行。
当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出现重叠时,应坚持从严保护的要求,应按更为严格的控制要求执行。
3.核心保护范围的管理规定
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在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迁出。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消防部门会同同级住建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因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历史文化名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兼)职、志愿消防队。
2.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规定
建设控制地带的新建建/构筑物,改建、扩建和拆除既有建筑或者改变既有建筑外立面或者屋顶样式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其高度、体量、色彩选择应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上述建设活动组织开展前,应当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并同时提交保护设计方案。
附件:1.保护对象构成表
2.《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泉港区峰尾镇诚峰村规划(2025-2035年)》保护范围相关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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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5020001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