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904-3000-2019-00011
- 备注/文号:峰政〔2019〕104号
- 发布机构:峰尾镇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1-22
峰政〔2019〕104号
峰尾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乡镇小型船舶船牌管理的通知
各沿海村、边防派出所、各船管站、各小型船舶船主: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小型船舶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强船牌、船号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闽政〔2012〕317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渔业船舶三级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8〕3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峰尾镇小型船舶船牌管理规定:
一、凡是在本镇办理乡镇小型船舶(含运输船)登记、编号、挂牌的当事人为该船名、船号的主体责任人。
二、乡镇小型船舶船名、船号、船牌由峰尾镇依照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泉海渔〔2018〕24号)文件规范要求,统一编号统一制作,免费提供船舶单位使用。
三、一艘乡镇小型船舶配一副船牌(2块),分别装订在船体两侧或其他明显位置,船号以实际登记编排为准。
四、为保证船牌的严肃性和管理便利,实行船牌回收制,船舶停产、出售(卖)、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均得申报(申报表见附件1)并及时将船牌上交当地所属船管站,未能上交的船主应缴纳船牌制作成本价(一副100元),并由船管站负责收取后统一上缴。
五、船牌可调整使用(如产生变更、新增可以做调整补充使用),具体由各船管站掌握配发,并及时变更船主和登记表等资料,确保船牌号与内业材料保持一致。
六、各船管站每年休渔期间对本辖区(峰尾站:诚峰村;诚平站:诚平村;前亭站:前亭村、峥嵘村)小型船舶登记实行一次滚动更新,确保本镇小型船舶底数清、情况明。
七、峰尾边防派出所负责对违法违规船舶予以处罚、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船牌的定制、使用和更换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附件:峰尾镇小型船舶变更申报登记表
峰尾镇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2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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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尾镇小型船舶变更申报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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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泉峰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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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
船舶所有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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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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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主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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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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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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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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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其他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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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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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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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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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
船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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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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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停泊地(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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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县镇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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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生产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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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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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制造 □购置 □继承或赠与 □其他 |
原船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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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完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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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 |
米 |
船舶材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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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总功率 |
千瓦 |
主机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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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机 □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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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及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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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管站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村委会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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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 主管部门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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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该表仅作为乡镇小型船舶变更登记掌握基本情况,不做其他用途。 |
峰尾镇党政办 2019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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