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和职能
区政府指定区政府办公室为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具体职能。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接收
(一)网络渠道的接收。信息公开工作经办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应每天登录泉港区人民政府网站后台互动在线平台接收公开申请并在第一时间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的登记,并及时办理答复。
(二)信函、传真渠道的接收。各单位在收到标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的信封或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内容的信函、传真时,应第一时间将信函、传真交接给经办人,并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通过信函渠道提交申请的,应向信函派件人员索要收件回执单,并核对回执单上的收件时间是否正确;通过传真渠道提交申请的,或者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第一时间与申请人电话联系,确认申请件接收时间。
(三)当面申请渠道的接收。经办人应做好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接待工作,引导申请人规范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内容要尽可能详细清楚,方便信息检索查找,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以下简称“《接收回执》”),一份由申请人保存,一份由受理单位保存。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登记
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登记制度,在收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后,应第一时间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登记簿》登记申请人姓名、收到申请件的时间、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等信息,并在办结后第一时间补充登记办结时间、答复书文号、答复类型、具体答复内容等信息。
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办理
(一)申请要件审查
经办人应在收到申请件当日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申请要件进行审查,对需要补正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二)提出拟办意见
对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等可以直接处置的情况,可以由单位公开工作机构直接处置。
其他无法单独处置的,单位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所申请的具体内容和机构职能分工,送交单位内设股室(以下称“承办股室”)由其提出办理意见。申请人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的,区政府办公室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和机构职能分工,填写《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以下简称“《处理单》”),并将《处理单》及《申请表》送交相关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
办理意见分类: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列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列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条例》规定免予公开范围的,说明不予公开理由;
(4)经检索确认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标明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列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提供原申请材料及答复书;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提供作区分处理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或列明获取方式、途径;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列出相应渠道。
(三)征求第三方意见
涉及第三方利益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承办单位(承办股室)应配合区政府(本单位)公开工作机构向第三方书面征求意见,并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单位(承办股室)按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是否公开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承办单位(承办股室)与区政府(本单位)公开工作机构沟通协商后一致认为应该公开的,报单位领导同意后,由承办单位(承办股室)配合区政府(本单位)公开工作机构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答复
(一)答复书的起草
经办人应自收到办理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
(二)答复书的审查
《答复书》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应送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第一时间送本单位领导审签。向区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区司法局配合区政府办进一步修改完善《答复书》。
(三)答复的时限要求
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正式答复并按照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将《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六、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送达
邮寄送达《答复书》的,应通过邮政EMS方式送达,并做好邮寄单的保存,关注申请人是否收到《答复书》,向同一个申请人同时邮寄多份答复书的,要在物品信息栏列出不同答复书的标题和文号信息。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答复书》的,要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已将《答复书》传真到指定号码。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答复书》的,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作为附件。申请人自行领取《答复书》的,由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后交受理单位保存。
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材料归档
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档案柜,存放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相关材料。申请件办结后,应第一时间将全流程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归档材料主要包括:《申请表》(通过信函渠道提交申请的,还应保留信封、收件回执单;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还应保留《接收回执》),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处理单》,各单位反馈意见,检索查找的截图或照片,涉及补正、征求第三方意见、延期答复、征求共同制作机关意见等过程性文书材料,法律审查意见书,《答复书》,《答复书》送达凭证等。
八、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办理
各单位要做好因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时限提交书面答复(答辩状)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九、其他事项
(一)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的,要做好检索、查找过程的截图或拍照留证工作。图片应含有检索关键词信息、检索结果信息、检索日期信息等。
(二)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受理机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四)未尽事宜,按照《条例》规定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