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信息制作和发布机制,规范主动公开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办文流程,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属性认定标准
(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二)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三)纳入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公开方式明确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四)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五)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七)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八)转发上级公文的应参照上级公文的公开属性拟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对于上级定为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公文,不得主动公开。
二、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程序
(一)拟稿
拟稿人及其所在股室对文件的公开属性进行初步界定,在发文处理单的公开属性栏目勾选该文件的公开属性,选择不予公开的,应说明不公开理由。要根据拟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分别注明“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
(二)审稿
公文的审稿人和签发人在审核公文时,对该文件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
各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加强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送本单位负责保密审查的分管领导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区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后,继续按公文流程办理。
(三)印发
公文印发前应检查公文的附注位置是否标明公开属性,是否与发文处理单上的公开属性一致。
(四)发布
拟公开的文件公开前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对文件公开属性进行再次确认,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保密工作分管领导审签后再公开。
1.网站发布。各单位负责公开上网的工作人员应自发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泉港区政府网站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栏对应栏目上发布。
2.送交区政府信息查阅点。各单位应自发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需要主动公开的公文类文件送交区档案馆、图书馆、区行政服务中心等三处政府信息查阅点。
三、非公文类信息主动公开程序
(一)提出拟办意见
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由拟稿人提出拟公开意见并在标题上方标明。
(二)审核
公开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应经业务股室负责人和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在审核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时,应对信息是否涉密、是否适宜公开进行审核。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送本单位负责保密审查的分管领导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区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上网发布
参照公文类政府信息发布环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按照在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的要求,及时在泉港区政府网站相关栏目上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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