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3000-2017-00032
- 备注/文号:泉港政办〔2017〕50号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3-23
泉港政办〔2017〕50号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
实施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和楼门
标志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化工业园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腰盐场、石化产业开发公司、建发公司、投资总公司、水利水务公司;省、市驻泉港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泉港区实施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和楼门标志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
泉港区实施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和
楼门标志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行楼门标志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进一步提升我区智慧城市建设水平和社会管理服务质效,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根据《地名标志》(GB17733—2008)、《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关于实施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8号)等有关规定和上级统一部署,我区决定从即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和楼门标志清理整顿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民政公安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把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和楼门标志清理、编制、制作和安装等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项目,建立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常态化长效管理机制,为提升全区城市管理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创新打下坚实基础。
二、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决定成立以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黄建辉任组长的泉港区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和楼门标志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下的责任包干和部门协作工作机制,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黄建辉(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刘开南(区民政局局长)
副 组 长:王福东(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潘华卿(区民政局副局长、主任科员)
刘江声(区财政局主任科员)
成 员:刘伟斌(区经发系统党委专职副书记)
张澄海(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肖庆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正科长级)
张国文(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副主任)
肖良水(区文体新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柯建华(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
王成辉(区邮政分公司副总经理)
曾斌忠(南埔镇政府副镇长)
钟俊波(界山镇政府副镇长)
连 维(后龙镇政府副镇长)
林益清(峰尾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庄湧涛(山腰街道党工委委员、秘书)
刘雅萍(前黄镇政府副镇长)
连琼华(涂岭镇政府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公安分局,从公安分局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集中办公,负责牵头协调解决实际问题,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王福东(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副主任:黄淑英(区公安分局户政管理大队大队长)
陈良如(区民政局地名办主任)
成 员:陈华地(区公安分局户政管理大队副大队长)
庄晓燕(区民政局科员)
连碧芬(区公安分局户政管理大队科员)
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本辖区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和楼门标志清理整顿工作。
三、目标任务
以警用标准地址库地址信息为基础,以《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道路命(更)名的通告》(泉港政〔2010〕188号)为依据,统一规范全区街、路、巷、小区、自然村名称和楼门标志,推动建立全社会一体化的标准地址应用体系,全面推行二维码门楼牌,实现地址唯一性编号赋码。
(一)全面加强规范。全面规范街、路、巷、小区、自然村命名和楼门标志编号,切实加强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管理,对街、路、巷、小区、自然村等地名缺失的,民政部门要予以规划编制;对公安信息系统中登记地址无楼门标志号或者楼门标志号有差错的,按规范理顺编号进行规范化处理,从根本上解决街、路巷、小区、自然村名称和楼门标志设置不规范、更新不及时等问题。
(二)强化采集核对。在统一地址规范的前提下,按照户籍行政规划对各辖区内的所有地址信息进行全面采集、核对;对暂时不具备条件设置正式地址的地方,公安分局要统一设置临时地址,并在设置正式地址后予以修正,实现有房就有址、有址要有牌、有牌可应用。
(三)建立共享机制。各部门要建立长效协同机制,采取社会化管理的方法,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址数据库,统一实现地址信息的动态排查和更新维护;在行政管理中全面推广标准地址信息的应用,建立健全地址管理信息的共享与交换机制,确保地址信息统一、完整、准确和鲜活。
四、工作职责
(一)区民政局。负责对全区现有街、路、巷、住宅小区、大型建筑物和自然村等地名进行全面梳理,规范统一全区地名命名,解决一地多名、重名、无名等问题。做好新建地区的系列命名和地名规划工作。与区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协商解决道路起止点的确定问题,会同公安分局共同指导本次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和楼门标志清理整顿工作,依法依规监督检查全面换发楼门标志制作、设置、维护和管理。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楼门标志设置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做好楼门标志清理整顿工作的调查摸底、汇总上报工作;配合做好楼门标志的安装和扫描上传;配合做好楼门标志的日常维护、更新和管理;依法依规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地名标志的使用管理;督促各村(居)委会做好本村(居)楼门标志设置现状的调查摸底、编制、登记造册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公安分局。按照《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福建省警用标准地址规范》(闽公综〔2015〕323号)规定,督促各派出所会同各镇(街道)、村(居)干部对本辖区内楼门标志设置现状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和登记造册,切实摸清辖区内楼门标志的编制、安装、使用现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台账齐全。对摸排出的问题,逐一会同相关单位共同解决,协助完成号码编排、标志制作,在安装楼门标志时同步对地址进行标注。
(四)其他职能部门。根据《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五、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及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2月15日至2月28日)
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对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和楼门标志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完成宣传发动工作。区民政局、公安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机构,指定一名联络员并于2月28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分局户政管理大队,联系人:黄淑英,电话:0595-87979639,传真:0595-27958899)。
调查摸底采取网格民警与村(社区)干部联合开展实地调查的方法,按照编制原则和编排方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辖区路、街、巷、居民小区、自然村所涉及的楼门标志进行摸底登记。一是摸清辖区内已命名路、街、巷、居民小区、自然村而未进行楼门标志登记编制的底数;二是摸清因路、街、巷、居民小区、自然村未命名而无法编制楼门标志的基本情况;三是摸清辖区内在建、待建道路和居民小区涉及楼门标志的基本情况底数,做好楼门标志号预留,待道路名称正式确定后,再进行楼门标志编制工作;四是摸清已编排楼门标志的基本情况。
(二)编制登记阶段(2016年3月1日至4月15日)
对未命名路、街、巷、居民小区、自然村而无法编制楼门标志,民政部门要按规范及时编制命名。对原路、街、巷拆建改建的,按照查漏补缺的原则进行增补编制;对摸排工作中发现需要重新编排的,网格民警和村(居)干部要及时进行登记;对原路、街、巷更名的,按照更名后的路、街、巷名进行编制;对辖区内在建的居民小区要与开发建设单位联系,核准地名,提前介入,预留编制楼门标志号。对因特殊原因一时难以编制的,要登记造册,公安部门要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集中研究解决。
(三)制作安装阶段(2017年4月16日至6月30日)
各镇(街道)要会同公安派出所将二维码门牌申报表、制作统计表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二维码门牌,并配合社会服务中标商做好二维码门牌安装工作,确保全区房屋二维码门牌编制、安装率达100%,避免因未及时编制、安装二维码门牌给群众办理户口落户、报警求助、网络购物、物业服务和费用缴交等有关事宜带来不便。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7月1日至7月15日)
领导小组对各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工作中好的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各镇(街道)要对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和楼门标志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7年7月15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深化拓展阶段(长期)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后,区政府将完善、固化相关部门的地名命名、地址编制、二维码门牌申请、制作、发放、安装等常态化协同工作机制,推动综治、工商、建设、房管等部门全面应用标准地址二维码开展职能管理,全面拓展以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为载体,覆盖吃、住、行、乐等活动的民生应用。公安分局将在各派出所户籍窗口增设楼门标志申报服务项目,群众可按需申请二维码门牌的编制和安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楼门标志编制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工作中,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跨镇(街道)道路楼门标志编制由相关镇(街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加强协作配合。楼门标志编制管理是政府职能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基础之一,又是事关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近年来,因拆迁及城镇化形成的有户无房及有房无户等情况错综复杂,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攻坚克难,公安、民政部门要担当起主力军的作用,其他相关部门要群策群力,共同推进此项工作。财政部门要配合做好二维码门牌的招投工作,确保二维门牌编制安装经费足额到位,并将后续编制安装经费纳入每年区财政预算。
(三)加强宣传发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和楼门标志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对清理整顿工作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带来的不便,要认真做好解释和服务工作,避免因处理不当造成工作被动。
(四)加强规范登记。对于重新编制、安装楼门标志号的,各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要及时做好《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等相关信息的更新工作,争取做到户口簿、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际楼门标志号情况“五一致”。同时,要将此次清理整顿的相关档案妥善保存,在群众需要提供新旧号码对照等相关证明时,各派出所户籍民警应积极主动作为,热情提供帮助;对需要换领相关证照簿册的,要全力满足群众要求。
(五)加强督导检查。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和楼门标志清理整顿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各镇(街道)要确定一名熟悉楼门标志管理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担任专管员,专管员每天要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确保相关数据准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清理整顿活动各阶段的具体要求,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和进度,定期通报各镇(街道)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推广成功的经验、做法和成效。
附件:1.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关于实施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3.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地址编制规范(试行)及二维码门牌制作规范的通知
4.楼门标志编制工作基本知识(摘编)
5.门牌编号登记表
6.制作门牌报送表
7.制作梯位牌报送表
8.制作门(梯位)牌数量统计表
附件1
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社会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峡谷、洞、瀑、泉、河、江、湖、溪、水道、海、海岸、海湾、港湾、海峡、岛屿、礁、岬角、沙滩、滩涂、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
(三)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区、保税区、试验区、矿区、围垦区、农区、林区、盐区、渔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城镇街、路、巷(里、弄、坊)及与其相连的楼(院)、门牌号,建制村、社区、自然村、片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大楼、大厦、花园、别墅、山庄、商业中心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
(六)台、站、港、场、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名称;
(七)海堤、江堤、河堤、水库、渠、发电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水利、电力设施名称;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公共绿地等具有地名意义的纪念地、旅游胜地名称;
(九)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地名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分类、分级负责制,推行地名规范化、标准化,将地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交通、建设、规划、公安、财政、质量技术监督、文化、测绘、旅游、市政、工商、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名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 地名命名与更名
第七条 地名命名、更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对历史悠久,文化内涵深,具有纪念意义或者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名予以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第八条 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
(三)体现和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第九条 地名命名、更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省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同一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名称,同一乡、镇内建制村名称,同一城市(城镇)内的街、路、巷(里、弄、坊),居民地,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谐)音;
(二) 乡、镇名称与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名称,街道名称与所在街巷名称应当相一致;
(三) 台、站、港、场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相一致;
(四) 地名的通名应当名实相符,反映其功能和类别;
(五) 不得以著名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得以其名称作为本行政区域专名;
(六)新建或者改建的城镇街、路、巷(里、弄、坊)、住宅区名称应当符合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
(七)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八)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九)含义健康,符合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使用侮辱性、庸俗性文字;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地名通名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地名通名的命名规范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和第九条第(一)、(三)、(七)、(九)项规定的,应当予以更名。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和第九条第(二)、(四)、(五)、(六)、(八)项规定的,可以更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
(一)区划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域名称的;
(二)道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路名的;
(三)居民区或者建筑物改建、扩建,需要变更名称的。
第十三条 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第十四条 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实体的性质和规模说明、位置图;
(二)命名、更名的理由;
(三)拟用地名的规范用字、汉语拼音、含义;
(四)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说明材料。
第十五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办理:
(一)国内著名或者涉及邻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省内著名或者涉及两个以上设区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设区市内著名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市、区)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十七条 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区、保税区、试验区、矿区、围垦区、农区、林区、盐区、渔区等经济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办理:
(一)建制村、社区、自然村、片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乡、镇的街、路、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市)的城市(城镇)内街、路、巷(里、弄、坊)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开发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辖区的街、路、巷(里、弄、坊)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开发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初审,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设施名称以及纪念地、旅游胜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专业单位向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将拟用名称向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更名,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将拟更名名称向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备案时,对备案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更改。
已备案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因建设项目规模调整等原因,确需更名的,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等原因而消失的地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名管理的权限和程序予以销名。
第二十二条 楼(院)、门牌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编制,并向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发放相应的门牌证。
门牌证样式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 对依法批准命名、更名或者销名的地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该地名批准或者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本办法实施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汇入地名录、地名词典、地名图籍等标准地名出版物的地名,视为标准地名。
第二十六条 汉语标准地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禁止使用重叠通名;
(二)按照规范汉字书写,采用普通话读音。门牌号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不得使用外文拼写;
(三)在规定范围内与同类地名不重名。
第二十七条 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按照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执行。
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以国家规定的译写规则为标准。
第二十八条 下列范围内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组织的公告、文件等;
(二)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
(三)标有地名的各类标志、商标、广告、牌匾等;
(四)公开出版发行的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册等;
(五)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的地名标识;
(六)法律文书、身份证明等各类公文和证件。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登记证以及申报户籍落户等涉及地名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录、地名词典、政区图等标准地名出版物,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纂。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地名的地名图、地名图册、地名图集(包括电子版本)等专题图(册)的,在印刷或者展示前,属于全省性的,其试制样图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属于地区性的,应当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试制样图;
(三)所使用的标准地名资料来源说明。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试制样图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名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地名信息系统,加强对地名档案的管理,为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名标志是标示地名及相关信息的标志物。一定区域内的同类地名标志应当统一。
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路、巷(里、弄、坊)、楼(院)、门,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设施,纪念地、旅游胜地以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第三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路、巷(里、弄、坊)、楼(院)、门牌号以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设施,纪念地、旅游胜地的地名标志,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设置部门承担。
农村的地名标志设置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其他地名标志,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设置部门承担。
第三十四条 新命名的地名,应当在公布后60日内设置地名标志。
第三十五条 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地名标志的造型、规格及质地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地名标志应当清晰、完整,禁止玷污、遮挡、毁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地名标志。
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事先报该地名标志设置部门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负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地名标志设置部门予以更换:
(一)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样式、书写、拼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地名已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的;
(三)地名标志破损、字迹模糊或者残缺不全的。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地名命名、更名原则或者规定,应当予以更名而未更名的;
(二)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玷污、遮挡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盗窃、故意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关于实施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7〕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省公安厅、民政厅《关于实施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将二维码门牌换发列为地名公共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要全面开展地址清理采集,换发二维码门牌,摸清实有房屋,实有人口底数。有
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名命名,地址编制,门牌发放、地址应用等常态化协同工作机制,推动全面应用标准地址开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3
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地址编制规范
(试行)》及二维码门牌制作规范的通知
闽公综〔2016〕531号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社会事业局:
为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确保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制定了《福建省标准地址编制规范(试行)》,并明确了二维码门牌制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民政厅
2016年12月30日
(联系人:郑为太、彭艺来)
福建省标准地址编制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城市建设、社会发展、民生服务需要,主动适应“大智移云”条件下社会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地址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福建省警用标准地址规范》《福建省居民地地名标志》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标准地址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居住、工作和生产经营场所地理空间位置的标识。
第三条 标准地址信息是对实际标准地址进行采集、整理、编码和标注加工处理后,由文字和数字组成的、按特定结构排列且具有空间地理位置的数据集。
第四条 标准地址信息要素。标准地址信息要素是指构成标准地址信息的基础信息项,包括地址全称、地址编码、行政区划、地名路名、门牌号、小区、楼座、梯位、户室、所属乡镇(街道)、所属社区/居(村)委会、地理坐标、属性标识等十三个要素。
第五条 标准地址行政管理属性。标准地址信息要素中,行政区划、所属乡镇(街道)、所属社区/居(村)委会构成标准地址的行政管理属性。同一门牌号下的标准地址,其行政管理属性必须唯一。
第六条 标准地址层级构成。标准地址信息要素中,行政区划、地名路名、门牌号、小区、楼座、梯位、户室构成标准地址
七个层级,从第三个层级门牌号开始,可以构成标准地址。地址层级间呈树状隶属关系,可逐级展开。
如:(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崎上路49号、崎上路49号华福山庄、崎上路49号华福山庄6座、崎上路49号华福山庄6座1梯、崎上路49号华福山庄6座1梯101室均可构成标准地址。
第二章 标准地址全称生成规则
第七条 标准地址全称。标准地址全称是指对标准地址的通用性、规范性文字描述,每条标准地址对应一个全称。
第八条 标准地址全称使用汉字和半角阿拉伯数字、半角“-”、大写半角字母,不得使用全角、 “+”、“、”等其他字符。
第九条 标准地址全称由行政区划、地名路名、门牌号、小区、楼座、梯位、户室等要素分层级依次组合构成。
第一级:行政区划,为必需项,指该标准地址所在县(市、区)。
描述为:福建省××市××区(标准地址所在地为区)或福建省××市/县(标准地址所在地为县或县级市)。符合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标准。
如: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建省寿宁县。
第二级:地名路名,为必需项,指该标准地址所在乡(镇)名、村名、街路巷名(自然村名、组名、队名)等标准地名,以及部队名等。
1.城区(一般指所在地为街道或设区市的区)的地名路名,直接描述为街路巷名。
如:(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民主路、(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
2.农村(一般指所在地为乡镇)的地名路名,描述为 “乡(镇)名+街路巷名”或“乡(镇)名+村名+街路巷名(自然村名、组名、队名)”。
如:(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路、(福建省福清市)沙埔镇赤礁村商厝。
3.部队的地名路名,描述为部队代号。
如:(福建省武夷山市)70135部队。
第三级:门牌号,为必需项,指街路巷(自然村、组、队)上具体的门牌号码或门牌号后缀(子门牌),以及部队分队号,描述为:××(半角数字)号或××(半角数字)- ××(半角数字)号或××(半角数字)分队。
如:(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号、(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1号、(福建省武夷山市70135部队)12分队。
第四级:小区(建筑物群),为非必需项,指同一门牌号上的多个建筑物,描述为:××小区(花园、山庄、宿舍、苑等)。
如:(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崎上路49号)华福山庄。
第五级:楼座(建筑物),为非必需项,指单体建筑物(包括有单独门牌号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中有楼牌的楼座),描述为××大厦(楼、中心等)或××座(幢、栋等)。
如:(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65号)塔泉大厦、(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东路17号华侣小区)1座。
第六级:梯位,为非必需项,指建筑物中以不同入口等划分的相对独立单元,描述为:××梯(单元等)。
如:(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秀峰路123号高佳苑28座)3梯。
第七级:户室,为非必需项,指建筑物中的具体户室,描述为:××室。
如:(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新店镇幸福村1号金城小区3幢1单元)301室。
第三章 标准地址编码规则
第十条 标准地址编码采取全球唯一性编号,使用GUID编码规则(全球唯一标识符,36位),是由数字(0-9)、大写字母(A-F)和连接符(-)组成的字符串。
第十一条 标准地址信息其他要素可以修改、变更,但地址编码一经生成,保持不变。
第十二条 标准地址编码可对应生成二维码,便于智能终端的自动识读、接入应用。
第四章 标准地址标注规则
第十三条 标准地址的地理坐标信息通过地址标注产生,标识该标准地址的空间属性。
第十四条 标准地址的标注应依托于矢量或影像电子地图进行,以单一建筑物为标注对象,获取的空间坐标信息为该建筑物所对应要素层级下所有标准地址的地理坐标。
第十五条 标注点应为建筑物底座的几何中心,门牌号地址应以安装门牌的建筑物为标注对象。
第五章 标准地址信息共享规则
第十六条 标准地址信息应依托专门平台进行管理,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变更、统一注销、统一应用。
第十七条 地址管理专门平台以信息共享方式向其他系统平台提供标准地址应用服务。
第十八条 标准地址信息共享数据项见下表。
序号 |
数据项名称 |
长度 |
|
1 |
地址编码 |
36 |
GUID(全球唯一标识符) |
2 |
地址全称 |
100 |
|
3 |
行政区划代码 |
6 |
采用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全部数字代码 |
4 |
行政区划名称 |
60 |
|
5 |
地名路名_地址编码 |
36 |
GUID(全球唯一标识符) |
6 |
地名路名 |
60 |
|
7 |
门牌号_地址编码 |
36 |
GUID(全球唯一标识符),指向门牌号的地址编码 |
8 |
门牌号 |
20 |
|
9 |
小区_地址编码 |
36 |
GUID(全球唯一标识符),指向小区的地址编码 |
10 |
小区 |
30 |
|
11 |
楼座_地址编码 |
36 |
GUID(全球唯一标识符),指向楼座的地址编码 |
12 |
楼座 |
30 |
|
13 |
梯位_地址编码 |
36 |
GUID(全球唯一标识符),指向单元的地址编码 |
14 |
梯位 |
20 |
|
15 |
户室 |
10 |
|
16 |
所属乡镇街道代码 |
9 |
前6位表示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符合GB/T2260规定;后3位符合GB/T10114《县以下行政区划编码规则》 |
17 |
所属乡镇街道 |
60 |
|
18 |
所属居村(委)代码 |
15 |
GAT 2000.33-2014 公安信息代码 第33部分:社区、居(村)委会编码规则 |
19 |
所属居村(委) |
60 |
|
20 |
城乡分类属性 |
3 |
采用GA/T 2000.42 《公安信息代码 第42部分:城乡分类代码》 |
21 |
经度坐标 |
10 |
WGS-84坐标系 |
22 |
维度坐标 |
10 |
WGS-84坐标系 |
24 |
属性标识 |
1 |
0-注销,1-启用,2-停用 |
26 |
启用日期 |
8 |
yyyy-mm-dd |
27 |
停用日期 |
8 |
yyyy-mm-dd |
28 |
注销日期 |
8 |
yyyy-mm-dd |
29 |
登记单位名称 |
60 |
|
29 |
登记单位代码 |
18 |
单位统一社会代码 |
30 |
登记时间 |
14 |
yyyy-mm-dd hh:mm:ss |
31 |
登记人 |
50 |
|
32 |
最后变更时间 |
14 |
yyyy-mm-dd hh:mm:ss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建省民政厅、公安厅负责解释,凡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二维码门牌制作规范
为适应我省二维码门牌制作、应用需要,对照《福建省居民地地名标志》(DB35/T 1392-2013),对相关内容作出以下调整:
一、调整制作要求
(一)大门标志(大门牌)。尺寸:600*400mm(图文书写平面尺寸550*350mm、外沿宽度≤25mm),厚度2mm。版面内容:临街的院落独立门户及单位所在街区的汉字名称、该门牌的编号、二维码。版面布局:大门牌上部1/5的区域标示临街院落、独立门户及单位所在街区汉字名称,中部3/5的区域标示该门的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下部1/5的区域标示该门所在邮局投递区域的邮编。二维码:75*75mm,距下边缘43mm,距右边缘58mm。其他制作要求不变。
(二)中门标志(中门牌)。尺寸:400*300mm(图文书写平面尺寸370*270mm、外沿宽度≤15mm),厚度1.5mm。版面内容:临街院落、独立门户及单位所在街区的汉字名称和该门的编号、二维码。版面布局:上部2/5区域标示院落、独立门户及单位所在街区汉字名称,下部3/5的区域标示该门的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二维码:50*50mm,距下边缘48mm,距右边缘48mm。其他制作要求不变。
(三)小门标志(小门牌)。尺寸:240*160mm(图文书写平面尺寸216*136mm、外沿宽度≤12mm),厚度1mm。版面内容:标志地址的汉字名称和该标志的编号(农村的门牌标示所在的村委会汉字名称及自然村的专名)、二维码。版面布局:小门牌上部2/5的区域标示汉字名称,下部3/5区域标示门牌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二维码:30*30mm,距下边缘30mm,距右边缘30mm。其他制作要求不变。
(四)楼单元(梯位)标志(梯位牌)。尺寸:350*150mm(图文书写平面尺寸320*120mm,外沿宽度≤15mm),厚度1mm。版面内容:多层住宅楼的梯位编号,单元牌编号用汉字书写、二维码。版面布局:梯位牌中间3/5的区域标示汉字名称。二维码:30*30mm,距下边缘30mm,距右边缘30mm。其他制作要求不变。
(五)室标志(室牌)。室牌样式可由开发商或物业结合整体建筑风格统一设计,但版面内容必须包括住户编号及二维码(二维码尺寸:25*25mm)。室牌参考尺寸: 120*80mm(图文书写平面尺寸108*68mm、外沿宽度≤6mm),厚度1mm。其他制作要求不变。
楼标志(楼牌)因设置位置太高,暂不考虑添加二维码。
二、调整设置要求
为确保二维码刷码方便,将大门牌设置高度调整为距地面2.0m~2.5m。其他设置要求不变。
三、二维码门牌样式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
福建省公安厅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印发
附件4
楼门标志编制工作基本知识(摘编)
(2017年01月)
一、为全面推行楼门标志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根据《地名标志》(GB17733-2008)、《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关于实施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8号)等有关规定和上级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摘编。
二、楼门标志中的汉字书写规范必须符合国家语委编制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的要求,罗马字母的拼写按照《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执行。
三、楼门标志编制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必须使用政府命名的标准地名编制楼门标志。
(二)楼门标志的编制应科学合理,方便寻找。
(三)楼门标志的编制实行一楼一牌、一梯一牌、一室一牌制。
(四)楼门标志的编制以命名的街、路、巷为单位按条状排列编号,在街、路、巷二侧面上排列的建筑物分为单双号,仅有一侧建筑物的,单独编单号或双号。
(五)街、路、巷两侧建筑物的门标志编号按照自东向西、自南向北、左单右双的方法,按延伸方向顺序编排;面状的居民区编号按照先外后里、由近及远、先左后右或顺时针方向编排,每幢楼内的室号按照从左到右、先下后上顺序编排;辐射状的道路的编号以辐射中心点为起点开始编排。
(六)为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如有空旷区域可能扩建房屋的,应适当预留空号;对临街、路的无名称小巷应预留一个空号,空地或围墙也应按4米一个门牌号预留空号。原编号的房屋之间或院落翻建、扩建、增开新门,按顺序取邻近预留的空号或按其前号增加(X-1、X-2)编排号码。
(七)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建筑,原则上实行一梯一号。
(八)为保持楼门标志的相对固定,对已编的楼门标志号码,原则上不重新编排;对错号、重号、地名使用错误的,应重新编排号码,并设置新的楼门标志。
四、楼门标志编排基本知识
(一)沿街店面用街、路、巷名称编制门标志,一门一号;对两面以上紧邻不同街、路、巷名称且为独立产权者或承租户,几间打通成一间并开几个门的,在其正门所临的街、路、巷编号,其余的门按所临的街、路、巷顺序保留空号。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处所用街、路、巷名称编制门标志,以处所的院门编号;在同一幢办公楼但不同单位的,按照“路名+门标志号+室号”编制门标志;同一大院多幢楼且不同单位,可根据需要加号,并按照“路名+门标志号+室号”编制门标志。
(三)居民住宅区的门标志编排:
1.住宅楼沿街、路、巷二侧呈条状排列的,按街、路、巷名称顺序号编号;
2.住宅楼群呈块状排列的,按住宅小区名称,并按顺序编楼号,单元楼编幢号,楼内住户按楼层编室号;
3.住宅区按照“片区名+楼号(梯位号)+室号”编制楼门标志。住宅楼、平房外有围墙形成院落的,以院门编门标志号,院内住宅楼按顺序编幢号,楼内住户按楼层编室号。
(四)对占地面积较大的院落、小区,几个大门不在同一街、路、巷上,各门均要编号,在正门所临的街、路、巷编号,旁门、后门门标志与正门门标志的街、路、巷名称、号码一致。
(五)街、路、巷二侧住宅楼门标志号码的编排顺序
1.单元式楼房、入口处(梯口)朝街、路、巷的,以单元编门标志号,楼内住户按楼层编室号,单元不朝街、路、巷的,以楼的入口处编门标志号,楼内住户按楼层编室号。
2.楼上是住宅、楼下是企事业单位或店面的:
(1)楼上住宅的单元门与企事业单位的门或店面并列的,以企事业单位的门、店面顺序编号,楼上住户按楼编室号;
(2)企事业单位的门临街、路、巷,楼上住户单元门在背、侧的,以单元门的入口处(梯口)编门标志号,楼上住户按楼层编室号;
(3)通廊式楼房,以通廊临街的门或入口处编门标志号,楼内住户按楼层编室号。
(六)沿街且不在住宅区内的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楼(商住楼)用街、路、巷名称,按照“路名+楼号(梯位号)+室号”编制楼门标志。
(七)院门朝街、路、巷的老式住宅,按“路名+门标志号+室号”编制门标志;独门独户的按“路名+门标志号”编制门标志。
(八)街、路二侧不通行的独口巷、原无名(经民政部门确认无法命名)的巷,其巷内门标志号码的编号:
1.较短的巷:即巷内门数少于5个的,按所临街、路门标志排列顺序编号;
2.较长的巷:即巷内门数在6个以上的,可编为数字巷,巷内门标志编号,不分方向,一律由入口向里,按左单右双顺序编号。
(九)农村建筑物门标志的编排:
1.以街、路、巷的二侧成条状排列编排的,适应以上方法,分别以单双号按顺序号码编门标志号;
2.以自然村、角落、小区名称为块状编排的,以块状区域独立编号;角落、小区的划分应以村里的主要道路为分界线,以方便查找为原则,按延伸顺序编门标志号;
3.农村住宅、村委会办公楼、村办企业场所等用自然村为主地名编制楼门标志,门标志全称为“村委会名称+自然村名称+门标志号”;无标准名称的新建片村应当先命名,再编门标志号。
(十)对正在施工的建筑物,要根据设计平面图编制门标志号。
五、楼门标志适用范围
(一)大门标志:适用于中高层建筑和别墅群、山庄、小区出入口及有围墙(或独立门户)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门、院落大门、大中型公共建筑的主门等。
(二)中门标志:适用于6层以下建筑物的出入口及机关、行业场所及企事业单位的大门、楼栋公寓及院落大门、大中型公共建筑的主门等。
(三)小门标志:适用于楼梯口、沿街店面和居民住宅等。
抄送:区委办、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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