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1500-2021-00069
- 备注/文号:泉港政综〔2021〕3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23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泉港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已经第70次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20〕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泉港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按2010年批复泉港区城市总体规划执行)范围内不再新增零星个人住宅建设用地,鼓励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中住宅小区试点(含成片改造);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近五年改造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
(二)村民建房包括个人建房和集中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扩建、翻建和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街道或村(居)委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三)农村宅基地是指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本规定所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一)按照“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按照各级文件已经明确的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履职,主动担当,做好工作衔接;建立健全乡村规划建设、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机制,指导和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区财政将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涉及的测量、放线等费用纳入预算。
(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依法由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要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加强宣传引导,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做好乡村规划建设、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建房等工作。
(三)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制度,加强源头审核把关,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四)区政府每季度组织1次农村宅基地及建房专题协调会,研究解决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各类问题,每年总结分析,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
三、坚持规划引领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要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力争2023年底前完成应编尽编村庄规划,逐步实现全区村庄规划管控全覆盖。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
四、强化用地保障
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要运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成果,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建立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数据库,每年进行动态调整,实行滚动管理,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报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新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汇总报送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农村宅基地需求及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情况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事项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也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年初根据全域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编制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年度方案,报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审批后,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确有需要的可在年中增加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次。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区自然资源局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购买补充耕地指标费用由区财政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耕地开垦费。具体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规定办理。
规划确定的农村宅基地属村民承包地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可在村集体内部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内部调整。
五、用地和建设标准
(一)宅基地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1.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2.对本规定出台前在新农村建设中因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村集体利益需要而拆除房屋,拆除的房屋(以1996年房屋地形图为参照基准)大于120平方米且尚未安置补偿的,经辖区镇人民政府确认,在符合“一户一宅”、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可按不超过已拆除房屋的占地面积且不超过150平方米进行控制。
(二)农村独栋式、并联式、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建筑层高按不超过3.5米进行控制。
六、严格申请对象资格条件
(一)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3.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实施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在经政府确定公布并拥有合法产权的历史建筑或传统风貌建筑内居住,且无其他宅基地的农村村民,根据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需要,在收回原宅基地,并将相应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房屋流转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由政府依法征收的;
8.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2.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3.年龄未满18周岁的;
4.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城乡规划、交通规划、河道生态保护蓝线规划或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
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原有农村宅基地被征收,且已享受安置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七、申请和审批
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按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一)提出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二)村级审议。村委会收到村民申请材料后,定期依法组织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
(三)公示报批。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自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镇级审查。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召集人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要统筹组织辖区内负责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职能的有关工作力量成立协调机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要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依托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收件,由协调机制办公室具体审查,经协调机制集体研究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工作中,国土空间规划审查主要包括拟用地的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用地审查主要包括拟用地的用地面积、用地权属和地类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农房建设审查主要包括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规定,建房方案是否选用省级或市、区级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自行设计的,方案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宅基地资格条件审查主要包括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旧宅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委会的意见、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齐全。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电力、文物保护等其他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审批备案。协调机制办公室审查后,经协调机制集体研究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利用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在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公布,并组织人员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即可开工建设;涉及占用林地的,按规定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按规定程序公布;在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水利、交通、电力、文物保护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等各环节岗位职责和办理期限。同时,建立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提醒制度及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备案。
八、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一)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村民建房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选用省级和住建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二)村民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宅基地建设,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村民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自行失效。
(三)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要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及时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管理人员实地核查,全面落实“四到场”要求(即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实地调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核实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用途管制等要求;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建立村民住宅建设公示制度,村民住宅建设现场须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审批文件编号、建房村民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张
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接受社会监督。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实地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是否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通过验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农村村民凭此验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四)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夯实“一楼一档”,对村民新建、翻建住宅的,在核发审批文件时,向申请人发放、宣讲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严格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6号),建立健全农房建设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到位。村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村民自建住宅的,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集中统建的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质量安全管理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村民自建住宅质量安全管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应做好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日常检查、指导和监管等工作,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合理利用。
(六)区自然资源局应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指导监督镇(街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围绕“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等七要素,明确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村住宅建设风貌管控要求,编制农房建设建筑立面图集,免费提供农村村民使用,纳入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内容,作为建房日常巡查、竣工验收的建筑风貌管控依据;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
九、规范旧宅基地管理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强化“建新拆旧”管理。易地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村民应与镇(街道)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并作出承诺,新建住宅竣工后,须在6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未按照协议约定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
地的,镇(街道)协调机制办公室应督促村民自行拆除,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镇(街道)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前,不予办理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严守耕地红线。对农村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零容忍”,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批后监管,建立健全网格化、片区化、责任化巡查机制,强化挂村领导、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干部的巡查责任。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乱占耕地建房、违反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擅自改变用途或擅自加盖搭建用于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对存量问题,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分类处置。
十一、附则
(一)本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我区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实施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图
2.农村建房申报材料清单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图
附件2
农村建房申报材料清单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2.如有旧宅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旧宅产权证书和资料;
3.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4.拟建房屋位置实测地形图(镇、街道确认后提供),拟建房屋现状照片(4个立面各1张);
5.选用标准通用图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纸;
6.村(居)两委会或村民(居民)代表会议等相关材料;
7.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8.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及危房鉴定书,石结构等结构形式较差的房屋免去危房鉴定。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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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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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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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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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 龄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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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 情况 |
宅基地 面积 |
m2 |
人均 宅基地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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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m2 |
人均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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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还村集体;3.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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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类型 |
£原址翻建 □改扩建 □异地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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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拟建位置 |
宅基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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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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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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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m2 2.未利用地 m2 3.农用地 m2(其中耕地 m2 、林地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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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m2 |
建筑 层数 |
层 |
建筑 高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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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图纸 |
□委托设计 □选通用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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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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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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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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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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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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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住建部门意见 |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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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 |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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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批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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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用 审批情况说明 |
(涉及农用地审批的,填写审批机关和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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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坐落平面 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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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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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单位: 制图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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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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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各镇可参照附件1,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表单,但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
附件4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因(1.无住宅;2.原住宅面积低于法定标准;3.分户;4.拆迁安置;5.危房重建;6.原址翻建;7.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本人将严格按照批复的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建筑风貌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宅基地经批准后,按照政策规定将坐落于 (镇、街道) 村的旧房(房产权证号: )在 日内自行拆除或交村集体处理,原有宅基地自愿无偿退还村集体。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仅供参考,各村可结合实际与村民约定建筑风貌、杜绝裸房、户厕建设、建筑垃圾清运等相关内容)
承诺人(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遵守事项 一、 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 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 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 图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
附件6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申请人姓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
|
四 至 |
东 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
备注 |
( )农宅字 号 ( )农宅字 号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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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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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
|||
四至 |
东 |
南 |
|
西 |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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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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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件7
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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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建房位置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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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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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建筑面积 |
建筑风貌 |
|||||
旧宅基地退还情况 |
□不属于 □应退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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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制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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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意见 |
(盖章) 验收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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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村民旧宅基地属于应退未退的,不得发放本验收意见表。 2.不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不得发放本验收意见表。 3.本验收意见表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件之一,请妥善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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