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持证排污单位的环保工作提醒函
2021-09-01 17:24 阅读人数:1

 

                               泉港环保函〔2021〕35号

     

致持证排污单位的环保工作提醒函

 

各排污单位业主: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制度是排污单位事中监管的工作主线,排污许可证则是重要的监管依据。取得排污许可证是投产的必备条件,是事中监管的起点,我局提醒你单位落实以下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一、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你单位持有的排污许可单位明确载明你单位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的频次、时限和内容,你单位须按时完整提交执行情况报告。逾期未提交的,涉嫌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处每次5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请现有持证单位认真自查,并于2021年8月10日全面完成自查整改。

二、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台账记录至少应保存5年以上。未建立和如实记录的,涉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处每次5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开展污染物自行监测。你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和备案登记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5年以上。否则,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四、严禁超标排污。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数量排污,不得超总量、超范围、超标准限值排污;严禁使用暗管、渗井等规避监管方式排污。否则,涉嫌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逃避监管排污的,还适应移送行政拘留的规定。

五、规范化设置排污口。你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登载内容规范设置排污口,排污口需便于采样和计量检测,并符合安全生产规定要求,要悬挂排污口标志牌,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否则,涉嫌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六、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应申请延续后方可继续排污。在有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在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在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情况下,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否则,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处20万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请你单位自觉遵守《条例》规定要求,持证排污,履行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联系电话:0595-87962362)

 

特此提醒。

 

 

                      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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