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项目环评
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信息公开表(泉州市泉港区食品有限公司牲畜定点屠宰加工厂项目)
2023-05-12 15:26 阅读人数:1

项目名称

泉州市泉港区食品有限公司牲畜定点屠宰加工厂项目

审批文号

泉泉港环评[2023]1

审批时间

202355

环保部门批复内容

泉州市泉港区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华大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市泉港区食品有限公司牲畜定点屠宰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福建泉港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猪屠宰加工1000头/日、牛屠宰加工50头/日、羊屠宰加工300头/日,配套建设标准化屠宰加工生产车间(包括待宰间、屠宰车间、分割车间、隔离间、急宰间、检验室、兽医室等)、全自动屠宰流水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包括冷库、污水处理站、无害化处理间、洗车棚等),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在严格落实相关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措施和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方面。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文明施工,重点做好施工废水、施工扬尘、建筑垃圾、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做好水土保持;禁止越界开挖,减少周边植被破坏。

2.水污染防治方面。项目应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措施,生产废水经“格栅+调节池+气浮池+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消毒池”工艺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畜类屠宰加工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和泉港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生产废水排放口(DW001)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生产废水排放口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实现监管联网。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和泉港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生活废水排放口(DW002)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3.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项目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待宰间、屠宰车间应采用封闭式设置,污水处理站进行加盖处理,屠宰车间、待宰间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收集后分别经3套“碱液喷淋吸收塔”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无害化处理车间废气采用“旋风除尘器+冷凝+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项目应加强屠宰加工区的通风散热,及时清运待宰区干清粪,强化消毒措施,定期向厂区投加或喷洒除臭剂减少臭气的产生,加强厂区绿化建设,降低屠宰厂恶臭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屠宰车间、待宰间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NH3H2S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无害化处理车间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项目厂界NH3H2S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新改扩建)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噪声污染防治方面。项目应优化厂区布局,加强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采用有效的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项目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设置固体废物临时储存场所,配套建设1座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应急管理。在投产前按规定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在厂区内建设1座1100m3的应急池,配备导流系统和切换阀门,配备相应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降低事故环境影响。

 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生产车间外延100m,你公司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住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四、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COD≤18.757吨/年,NH3-N≤1.876吨/年。你公司应按照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在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2.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0.042吨/年,实行1.2倍削减替代,即0.05吨/年。

五、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在项目投入生产并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2.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3.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地址: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  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审批股       电话:0595-27726077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