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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泉港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25号)
2024-09-23 10:38 阅读人数:1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泉港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25

 

为实施泉港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泉港石化工业区绿色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名称、位置、目的

泉港石化工业区绿色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位于南埔镇施厝界山岭头村。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泉港石化工业区绿色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南埔镇施厝村集体土地1.0143公顷。其中:旱地0.0989公顷、农村道路0.0463公顷、沟渠0.0211公顷、村庄0.848公顷。以上土地使用权为施厝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分配到户。

拟征收界山岭头村集体土地0.0278公顷。其中:村庄0.0278公顷。以上土地使用权为岭头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分配到户。

使用泉州市泉港区南埔围垦管理处国有土地0.003公顷。其中耕地0.0023公顷、沟渠0.0007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泉港政综〔2023100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泉港区内区片综合地价73.6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为0.36,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为0.06。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批复》(泉政202481号)《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泉港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泉港政规〔2024〕3号)和《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港政综〔2017〕85号)执行。房屋征迁工作由南埔镇和界山镇人民政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参照《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港政综〔2017〕85号)执行。

2.本次征地未涉及需安置农业人口。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补充规定三)的通知》(泉港政综〔2017125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南埔镇界山镇人民政府和区人社局、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按属地到南埔镇界山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2492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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