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901-1100-2019-00024
- 备注/文号:泉港南政[2019]30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南埔镇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4-03
泉港南政〔2019〕30号
泉港区南埔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各村,养殖场、养殖专业户: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有关文件精神,有力、有序、有效地抓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畜禽免疫密度和质量,实现全年无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目标的实现,现将《南埔镇2019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港区南埔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8日
南埔镇2019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力度,确保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把动物防疫工作和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有效抓好我镇重大动物防疫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我镇区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畜禽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区疫控办报告。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村级防疫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查,并立即向区疫控办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二、疫情调查和诊断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派人到现场,配合区疫控办工作人员调查疫源,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勘验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数量等现场情况。根据临床症状,会同区疫控办作出初步诊断。临床难以诊断的,将采集的病料样本报送上一级有关部门进行确诊。
三、建立应急领导小组和部门分工
(一)本镇应急领导小组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镇分管领导担任,组员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卫生、宣传、财政所、工商、派出所、村委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由组长统一指挥扑灭疫情的具体工作。
(二)发生重大疫病应急工作由镇政府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置办法,负责疫情监测报告,疫源调查追踪,对疫点和疫区相关畜禽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做好人畜禽共患病防治工作。当发生人畜禽共患疫情时,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处置工作,负责做好日常的消毒和畜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等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3.宣传部门:统一宣传口径,加强动物疫病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重大动物疫病群防群控,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4.财政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负责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5.市场监督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工作,禁止易感活畜禽进出和易染畜禽产品运出及本镇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6.派出所:负责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检疫消毒站等工作。
7.村委会:配合做好各部门和农户的解说宣传工作。组织人员做好扑杀和消毒工作。
四、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严防疫情扩散。
(一)查找疫源
配合查找疫源和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及其产品。
(二)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所有的畜禽,并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及其畜禽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畜禽的排泄物,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棚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三)疫区内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对疫区实施封锁。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扑杀疫区内所有畜禽,逐户造册登记,并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禁止在集贸市场进行畜禽产品交易、禁止易感和畜禽进出和易感染畜禽产品运出。
4.对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棚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6.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发布的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四)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畜禽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畜禽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以上所述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五)保障措施
1.物资保障: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组织储备消毒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和疫苗储备,其它储备物资由各责任部门储备。
2.资金保障:重大疫病应急所需各项人员和物资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其它经费根据区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六)人员保障
1.成立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队伍,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组成,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要加强疫病科普知识宣传力度,依靠广大群众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五、有关说明
1.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做出的规定。
2.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脱。
3.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防控技术要求,按照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的标准,防控技术规范、管理办法执行。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埔镇党政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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