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20-0000-2025-00013
- 备注/文号:泉港食安办〔2025〕4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02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校园餐”违法行为,纵深推进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推动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校园餐”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泉港区“校园餐”问题举报奖励机制。
一、举报人的界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当为具备法定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互联网、平台、信件、窗口、现场等渠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教育局举报“校园餐”违法行为。
电话举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12345)或0595-87979315;区教育局:0595-87971200。
三、奖励范围
本通知适用未达到重大违法行为标准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涉及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遵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标准规定执行,举报辖区内各类中小学学校的学生食堂、校外供餐单位、食材供应企业等校园餐经营主体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等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学生食堂或校外供餐单位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以及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含铝食品添加剂。
(九)校园食堂或校外供餐单位存在的其他问题
1.未对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2.违规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三防”设施(防蝇、防尘、防鼠)存在问题的;4.餐食中发现有明显异物的;5.经营场所脏乱差的;6.专业工具不专用的,如用拖把洗锅;7.其他食品安全问题。
四、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人提供的违法违规线索,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核查情况与举报事实相符,并予以立案处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
(二)举报人提供的违法违规事实,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核查情况与举报事实相符,因情节轻微未予以立案处罚或者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元。
五、举报奖励程序
市场监管部门在举报核查处置后,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举报奖励确定奖励金额后,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同意后启动奖励审批。
发放单位根据举报人提供的银行卡号、支付宝账号或者微信联系方式进行领取,也可以话费充值等形式进行发放。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六、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教育局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教育局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全国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结束。
泉港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泉港区教育局
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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