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20-0000-2024-00004
- 备注/文号:泉港市监〔2024〕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09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大队,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清理2023年度长期停业未经营经营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扎实开展清理工作。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清理2023年度长期停业未经营经营主体工作方案
长期停业未经营经营主体,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宽进严管”工作要求,厘清经营主体基数,督促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持续净化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我局决定即日起至2024年6月25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经营主体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意义
通过全面核查,建立健全我区逾期未年报、停业未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库,通过清理工作,加快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
二、工作对象和方式
清理对象是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注册登记,逾期未依法报送2022年度报告且停业未经营的企业(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经营主体,下同)。
清理的方式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换发执照、变更经营主体登记事项、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
三、清理吊销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清理吊销程序
1.筛选清理对象。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对逾期未年报、停业未经营经营主体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邮寄《关于提醒未年报企业限期补报年报通知书》(见附件),剔除已办理清算备案或进入破产程序、歇业等暂不列入清理范围的经营主体,筛选出重点清理对象名单。
2.发布提示性公告。市场股在泉港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规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经营主体的公告,告知经营主体不按时进行年报以及被吊销后的法律后果,提醒部分有继续经营意愿的经营主体尽快履行法定义务,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以免被纳入拟吊销对象。各市场监管所对列入清理范围的经营主体要通过经营主体联络员或法定代表人电话沟通,对能够联系到的经营主体应加强行政指导,帮助经营主体依法履行公示信息义务,督促经营主体补报年度报告、进行信用修复、变更登记事项、办理歇业备案、办理注销登记等。
3.强化协同,信息交换完整。市场股对逾期未年报、停业未经营经营主体以公函形式抄告税务部门,商请税务部门协助核对清理对象名单,是否存在截止日前已有连续六个月(农民专业合作社两年)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并予以反馈,根据反馈信息初步拟定清理吊销对象。
4.立案调查。各单位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
(1)调查取证。各市场监管所对筛选出拟吊销的经营主体名单进行现场核查,收集相关证据,逐户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实地核查表,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经营情况与当事人联系情况,拍摄检查照片,并由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或现经营业主作为第三方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表上盖章或出具相关证明,以证明当事人在该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实际无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现场核查时,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经营主体,应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及时补报年度报告、进行信用修复、变更登记事项、办理歇业备案、办理注销登记等。
(2)确认清理吊销经营主体名单。经税务部门确认的连续六个月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两年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且逾期未年报并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经营主体,作为清理吊销对象,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吊销。
(3)发布听证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拟吊销经营主体未按照要求听证的,视为其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公告期满前,拟吊销经营主体完成补报年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税务部门提供拟吊销经营主体已补办纳税申报的信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公告期满,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完备相关程序。在清理吊销结束后,要及时将吊销处罚决定书及相关经营主体名单抄告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后续监管。
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相关经营主体重新办理涉税事宜的,或者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的,原则上应终止相应的行政程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依法清理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贯穿全年始终,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有效推进。
(二)加强宣传报道。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加强业务学习,确保清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建立有效的宣传工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及相关企业的宣传力度,引导经营主体承担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
(三)加强信息沟通。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信息互通和情况报送工作,及时、准确报送清理工作推进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不足。
附件:关于提醒未年报企业限期补报年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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