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国有笔架山林场: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号)、《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林规〔2024〕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到林权所有者手中,结合我区实际,泉港区自然资源局、泉港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泉港区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泉州市泉港区财政局
2026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号)和《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林规〔2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生态补偿方面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省级以上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具体面积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下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文件分解面积为准。
第三条 资金分配办法
(一)国有单位管理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国有单位管护支出范围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运行管理、绿色发展等相关事项。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支出。
1.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是指对纳入生态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范围内的林权所有者的经济补偿,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费为每年度各级财政下拨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的40%。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费通过“一卡通”方式支付给各林权所有者。
林权所有者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经济补偿补助资金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应优先用于村庄造林绿化及森林资源管护、防火林带修建、古树名木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林业相关费用,有结余的可用于村集体公益性事业建设。
2.村集体组织监管费是指用于从事森林资源管护宣传、防火、防盗、病虫害防治、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监管费为每年度各级财政下拨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的20%,由区自然资源局下拨到各村(居)委会。
3.直接管护费是指用于直接从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护林员劳务补助、森林综合保险和林业改革发展补助等费用。直接管护费为每年度各级财政下拨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的40%。直接管护费由区自然资源局统筹支付,重点用于护林员工资(含奖励金)、森林综合保险林权所有者承担的保费和国有林场改革补助等支出。国有林场改革补助主要用于解决区属国有林场商业性采伐量减少等原因造成的经营运转困难等补助,补助对象为区国有笔架山林场,补助标准为20万元/年。
第四条 各镇(街道)、村(居)委会应认真核对林权所有者具体情况,确保补偿对象名单无误。各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村(居)集体组织是森林资源管护的责任单位,应当划定管护责任片区,聘请森林资源管护员,并与其签订管护合同,进行专业管护。
第六条 各村(居)委会应将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支出情况于当年度12月在村(居)政务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村(居)委会使用支出及公示情况应于当年度12月底上报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汇总;各镇(街道)应将镇、村两级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支出及公示情况于下年度1月底前书面上报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七条 各镇(街道)、村(居)委会公示时应公布镇(街道)、区财政局和自然资源局的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第八条 各镇(街道)、各相关村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准确反映补偿补助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第九条 各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单位、集体和个人,要主动接受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改变补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截留和挪用。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补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绩效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绩效目标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泉港区财政局 泉港区自然资源局关于修订〈泉港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泉港财〔2023〕170号)同时废止。
附件
林业生态补偿资金发放流程
针对林业生态补偿资金发放流程缺乏规范导致资金发放监管不够到位等问题,根据财办〔2024〕21号文件规定,需要对补偿资金申报、公开、公示、审核、发放、录入等环节进一步优化完善,请按照以下环节进一步规范发放流程:
一、申请造册。补助资金下达区级后,镇(街道)要及时通知各村准备材料,协助各村落实补助地块、面积,各村级组织编制补偿资金发放清册,内容包含户主姓名、户主账号、补助面积、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
二、公示和监督。村集体组织提交补偿资金发放清册前要在村里进行公示,并在村级小微权力监督平台进行公开,林权属于个人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村(居)委会将上述材料签字盖章上报镇(街道)汇总审核;林权属于集体的,需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分配方案或用于村集体公用事业,经公示无异议后,再签字盖章上报镇(街道)汇总审核。
三、审核和发放。镇(街道)审核无误后,签章上报补偿清册至区林业主管部门。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区一级直接发放到林权所有者银行账户或村(居)集体账户。在镇(街道)级、区级审核时,要加强部门间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对不准确、不完整的补贴对象基础信息进行分类、变更和完善,确保基础信息完整准确。
四、反馈和补发。财政部门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收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情况。若出现发放失败、错发、漏发等情况,经核实后,重新办理补发、漏发资金支付手续,确保补偿资金发放准确、有效。
五、录入平台。补偿资金发放后,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森林生态补偿到人到户资金及时录入乡村振兴 (扶贫惠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闽公网安备:350505020001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