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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泉港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泉港区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01-23 11:12 阅读人数:1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号)和《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林规〔2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泉港区自然资源局、泉港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泉港区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二、范围期限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泉港区财政局 泉港区自然资源局关于修订〈泉港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泉港财〔2023〕170号)同时废止。

  三、主要内容

  (一)资金使用范围

  本规定所指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生态补偿方面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二)资金分配办法

  1.国有单位管理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国有单位管护支出范围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运行管理、绿色发展等相关事项。

  2.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支出。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费为每年度各级财政下拨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的40%。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费通过“一卡通”方式支付给各林权所有者。村集体组织监管费为每年度各级财政下拨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的20%,由区自然资源局下拨到各村(居)委会。直接管护费为每年度各级财政下拨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的40%。直接管护费由区自然资源局统筹支付。

  (三)动态调整机制

  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根据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的资源变化及上级标准,动态调整补偿金额,确保资金分配科学合理。

  四、关键词解释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庄美雅(泉港区自然资源局林业股)

  联系电话:0595-8797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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