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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泉港区工业(仓储)用地盘活利用实施意见》问答解读
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26-02-02 16:37 阅读人数:1

  1.问:出台的背景及目的?

  答:2022年10月9日泉州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部署推进会指出,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泉州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政策,为传承弘扬“晋江经验”、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创造有利条件和发展空间,机遇千载难逢、意义极其重大。本次试点上级主要出台《自然资源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7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扩大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83号)等文件。

  制定《实施意见》的目的是,为推进泉港区城镇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主动申请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发挥土地经济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2.问:适用哪些范围?

  答:已纳入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的工业(仓储)用地,允许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划用途(商品住宅除外)申请变更土地用途,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不可分割销售)。

  3.问:需符合哪些条件及要求?

  答:(一)符合规划要求

  变更后土地用途需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要求。申请项目位于详细规划覆盖区域内的,应符合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申请项目位于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的,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先编制详细规划方案后再申请变更土地用途。

  (二)符合产权要求

  1.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盘活利用地块不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问题,已取得相应地块的不动产权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应处于无抵押状态(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2.对涉及闲置土地的,应不属于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方可提出申请。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按本实施意见进行盘活利用:

  (1)申请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等改变功能,改变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2)位于已经公布的征迁范围内的,或已纳入城市近期改造范围的土地或建筑物;

  (3)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城市景观设计要求,或者公共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等相关技术要求的;

  (4)申请建筑物部分改变使用功能,但改变的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造成建筑物剩余部分使用不便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

  4.问: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一)申请。

  (二)审查。

  (三)核定规划条件。

  (四)评估。

  (五)公示。

  (六)签订合同。

  5.问:有哪些鼓励措施?

  答:(一)缴款期限。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交不少于应补缴土地价款的50%,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不超过500万元的,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剩余款项;超过500万元的,经业主申请并报区地价委员会研究同意的可延长第二期应补缴土地价款的缴交期限,但整体缴交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待款项全部缴清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限时奖励。土地使用权人在2026年6月30日之前提出盘活利用申请并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经区试点办上报区政府研究同意的,按照应补缴地价的70%核定应补缴的土地价款。鼓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项目改造规划设计要求,推进项目立面改造、夜景、绿化等建设,提升企业形象。

  6.问:有什么监管要求?

  答:土地使用权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或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有关要求,同步自行与宗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投资项目监管协议,明确产业业态、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开竣工时间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

  7.问:实施期限是多久?

  答:本意见自2026年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止,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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