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22年10月9日泉州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部署推进会指出,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泉州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政策,为传承弘扬“晋江经验”、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创造有利条件和发展空间,机遇千载难逢、意义极其重大。为推进泉港区城镇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主动申请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促进招商引资和项目带动效益,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保障水平,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为推动“三城建设”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二、政策依据
《自然资源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7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扩大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83号)的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已纳入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的工业(仓储)用地,允许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划用途(商品住宅除外)申请变更土地用途,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不可分割销售)。
(二)办理流程
1.土地使用权人持申请报告、土地房屋权属材料和项目实施方案,向属地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提出变更申请;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产权及规划符合情况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后,以书面形式转报区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试点办”)。区试点办将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转相关部门审核;
3.区自然资源局汇总相关审核意见后上报区政府,按规定程序提交区政府用地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4.区政府用地联席会研究同意后,区自然资源局出具规划条件;
5.确定应补缴的土地价款后,上报区政府批复;
6.区政府批复后,在泉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土地出让相关系统同步进行公示;
7.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同补充条款;
8.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报建手续。
四、鼓励措施
(一)缴款期限。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交不少于应补缴土地价款的50%,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不超过500万元的,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剩余款项;超过500万元的,经业主申请并报区地价委员会研究同意的可延长第二期应补缴土地价款的缴交期限,但整体缴交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待款项全部缴清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限时奖励。土地使用权人在2026年6月30日之前提出盘活利用申请并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经区试点办上报区政府研究同意的,按照应补缴地价的70%核定应补缴的土地价款。鼓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项目改造规划设计要求,推进项目立面改造、夜景、绿化等建设,提升企业形象。
五、监管要求
土地使用权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或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有关要求,同步自行与宗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投资项目监管协议,明确产业业态、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开竣工时间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
六、其他事项
1.低效工业(仓储)用地盘活利用手续未能录入报备系统的,采取线下审批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待上级出台有关规定,符合录入条件的再及时予以补录。
2.本意见由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承担。
3.本意见自2026年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止。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小林 0595-6811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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