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1日印发了《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国有未供应土地管护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港政办规〔2024〕1号),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加强国有未供应土地的日常管理,理顺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防止侵占、破坏国有未供应土地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国有未供应土地利用效率,制定本暂行规定,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未供应土地的日常管护活动。
(二)制定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中心市区土地收储及出让管理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8〕86号)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单位: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二)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意见对象:石化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办、发改局、效能办、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等28个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
征求意见反馈方式:通过区政府内网、区政府网站和公众号征求意见。
反馈情况:区政府内网无意见23份(包括逾期未反馈意见),提出修改意见5份。区政府网站和公众号均无意见(包括逾期未反馈意见)。
(三)合法性审核情况
区司法局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业务科室于1月4日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书(20240104),审核合法。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经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4年3月1日经区长杨凤翔签发,并于同日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未供应土地的日常管护活动。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此规定建立区自然资源局统一监管,属地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实施日常管护,多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国有未供应土地日常管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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