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0200-2024-00152
    • 备注/文号:泉港政办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01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国有未供应土地管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4-03-15 10:30

    泉港政办规〔20241号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国有未供应土地管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石化工业园区,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属国有企业

    泉港区国有未供应土地管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第34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国有未供应土地管暂行规定

     

    一、加强国有未供应土地的日常管理,理顺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防止侵占、破坏国有未供应土地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国有未供应土地利用效率,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中心市区土地收储及出让管理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886号,结合本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未供应土地的日常管活动。国有未供应土地包括:已收储入库的土地;已报批但未收储入库的土地、出让后剩余的国有土地、城市更新中出现的国有“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其他已征收但暂时未供应的土地等

    三、建立国有未供应土地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包括:

    (一)区发改局、财政局、国资办、工信局、税务局、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门

    (二)区效能办两违办等机构

    (三)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

    (四)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规建科。

    建立区自然资源局统一监管,属地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实施日常管,多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国有未供应土地日常管机制。

    四、日常管护范围划定后,由区自然资源局按土地现状将国有未供应土地分别移交属地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实施日常管护。接受移交并对国有未供应土地实施日常管护的属地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日常管护单位,统称管护单位。

    移交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自然资源局应当向属地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管护单位移交土地汇总表、土地分布图、地块范围线等资料,土地汇总表需列明地块现状情况;

    (二)移交双方签署土地日常管护委托书和移交书;

    (三)属地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管护单位接受移交。

    各管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国有未供应土地日常管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国有未供应土地可由管护单位自行管护或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管护。

    五、国有未供应土地日常管护范围不作为确认土地权属的依据。未经批准,管护单位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将国有未供应土地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利用。确需临时使用的,在保障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2号等文件规定的,可由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申请,经管护单位确认,区自然资源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按程序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或国有土地租赁手续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时间不得超过2年,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支付土地补偿费并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具体金额由管护单位委托有资质评估单位评估后确定),并按程序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二)其他符合规划需进行租赁的,由区自然资源局明确拟租赁范围和租赁期限,出具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用途,委托有资质评估单位评估并提交区地价委员会研究确定租赁底价,并在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租赁。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和租赁协议需明确土地用途、安全生产、环保要求、不得影响土地供应、提前终止使用情形、到期清理交还土地事宜土地补偿费和租金收入需缴入区国库,由管护单位向区政府申请拨付,用于管护开支。

    临时使用国有未供应土地,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城市建设需要,可以调整国有未供应土地的日常管护范围,因招商引资需要收回土地时,区自然资源局应书面通知相关管护单位交接土地,管护单位应无条件配合清理达到“净地”条件后交还土地(因历史遗留问题原未净地移交管护的,应清理达到移交管护前的状态交还土地)相关管护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出土地。

    七、移交前地块存在的问题按照属地原则提交属地政府处理,集中做好清查整改再由管护单位接受移交。自接受移交后一个月内,管护单位应当建立管理范围内国有未供应土地的台账、档案,并报区自然资源局汇总备案。区自然资源局汇总建立全区国有未供应土地档案和台账,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进行动态管理,便于招商引资

    八、若管护单位发现国有未供应土地存在征地经济补偿关系不清、临时用地到期未收回、未完成清场等情况的,应当由属地政府处理。

    九、管护单位发现国有未供应土地上有违法行为的,由管护单位通报给相关有权限的主管部门、机构处理。对国有未供应土地上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经营等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办理有关许可、登记、供水、供电等手续。

    十、相关主管部门、机构接到管护单位移送的违法线索,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情形,应当及时移送有处理权限的部门、机构处理。

    相关主管部门、机构应当将查处或者办理情况及时通报移送线索的管护单位。

    十一、经相关主管部门、机构依法处理、清理后的国有未供应土地,出现新的违法建筑、违法占用等情况的,管护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给执法部门,因管护单位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追究管护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二、已移交的国有未供应土地,由管护单位按现行体制和管理权限制订具体的管护细则实施日常管护。

    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未供应土地的管护,设立界桩、标志牌,进行必要的简易绿化及围网,加强国有未供应地块范围内的扬尘管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侵占、违法建设、乱砍滥伐、乱倒垃圾、排放污染物等破坏行为,管理和保护国有未供应土地上已补偿的经济作物和建(构)筑物等。

    十三、管护单位应当以保护土地资源、保障建设用地供应、消除安全隐患为目标,结合实际情况,积极优化国有未供应土地日常管护模式,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精细化管护。

    管护单位应当定期向区自然资源局报送管护情况,确保管护范围线内的土地安全,严禁非法侵占利用,保障安全生产。

    十四、区自然资源局应当建立国有未供应土地日常管护的有效监督机制,不定期对管护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及时规范国有未供应土地的管,纠正存在问题,每年形成专题材料向区政府报告。

    十五、区效能办负责将国有未供应土地日常管护情况纳入对各镇(街道)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自然资源局负责定期对各管护单位管护国有未供应土地的情况进行评估

    十六、本暂行规定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十七、本暂行规定施行后,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暂行规定由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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