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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港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2022-10-14 15:32 阅读人数:1

关于《泉港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垃圾产生量的迅速增长和处理的滞后性给城市环境造成压力, 资金的短缺又形成了垃圾处理的瓶颈。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为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处理提供资金保障, 更能通过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促进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泉州市物价局《关于泉港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泉价〔2008〕129号)和《泉港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同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式变更的复函》(泉港发改函〔2022〕1号等文件精神,基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增量和垃圾处理中的资金困境, 建立城市垃圾处置收费制度成为必要,收费管理规定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主要内容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港政规〔2022〕21号)主要包含:收费原则和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办法收费管理及附件(泉港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等五部分。

(一)收费的范围

凡在泉港城市建成区、各镇(街道)规划镇区和工业园区的所有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公司)、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营运交通工具等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环卫一体化”项目实施前,其他各建制村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确定本村垃圾收费标准、收费模式;在“环卫一体化”项目实施后,纳入“环卫一体化”项目范围的各建制村按照本规定直接执行。

(二)收费的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以泉港区城市管理局为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实行环卫专业机构自行收缴和属地代相结合的征收体系。 一方面按“供水区内外”原则,供水区内的征收对象由泉港水利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收;供水区域外或供水区域内不便征收的征收对象,由镇(街道)、区交通运输局或其他有收费能力的机构代收另一方面是其他计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由区环卫部门根据相关收费标准核定收费额后,委托属地镇(街道)代收。

(三)收费标准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港政规〔2022〕21号)本着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采取定额收取和计量收取的办法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根据泉州市物价局《关于泉港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泉价〔2008〕129号)和《泉港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同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式变更的复函》(泉港发改函〔2022〕1号)的文件精神,我局将供水区内的征收对象委托泉港水利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收。并采用《泉州市物价局关于泉港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泉价〔2008〕129号)中,实行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7元/户·月进行折算,即“每使用1吨自来水加收0.35元垃圾处理费”的原则收取常住人口、外来暂住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余征收对象均按照《泉州市物价局关于泉港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泉价〔2008〕129号)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三、文件执行期限

本文件自2023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231日止原《泉港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泉港政综〔2019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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