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0200-2022-00214
- 备注/文号:泉港政规〔2022〕2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28
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直驻泉港各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泉港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
为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顺利进行,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整治长效机制,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区环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闽政〔2002〕46号)、《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泉政〔2005〕149号)、泉州市物价局《关于泉港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泉价〔2008〕129号)和《泉港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同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式变更的复函》(泉港发改函〔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收费原则和范围
(一)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二)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把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转运和处理而发生的有关建设和运行费用及产业化运营合理利润的总称。
(三)泉港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四)凡在泉港城市建成区、各镇(街道)规划镇区和工业园区的所有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公司)、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营运交通工具等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在“环卫一体化”项目实施前,其他各建制村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确定本村垃圾收费标准、收费模式;在“环卫一体化”项目实施后,纳入“环卫一体化”项目范围的各建制村按照本规定直接执行。
二、收费标准
(一)本着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采取定额收取和计量收取的办法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后,结合社区环卫保洁物业化管理,各单位的保洁辖区按原有规定执行,其他原有涉及生活垃圾的收费一律停止执行。
(三)供水区内的企业用水大户(含公益性用水企业、其他特殊情形的用水大户)可向泉港区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核实批准后,可按计量定额征收。
三、收费办法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以泉港区城市管理局为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实行环卫专业机构自行收缴和属地代征相结合的征收体系。
1.按“供水区内外”原则,供水区内的征收对象由泉港水利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收;供水区域外或供水区域内不便征收的征收对象,由镇(街道)、区交通运输局或其他有收费能力的机构代收。
2.其他计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由区环卫部门根据相关收费标准核定收费额后,委托属地镇(街道)代收。
3.其他及漏交、补交的单位、个人等由区城市管理局协调收费。
(二)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持有区民政局、残联、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相关证件或泉港水利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关材料,按规定给予免收:
1.低保户;
2.残疾人;
3.五保户;
4.下岗未就业和失业人员;
5.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
6.福利院、敬老院;
7.消防、公共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环卫设施生产用水;
8.当月用水≤1吨的用户。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费管理
(一)区财政局负责依照本规定将收取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直接缴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等环节产生的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坐支。
(二)代收单位应将所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于次月5日前全额汇入区财政收费专户。
(三)区财政部门按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的8%返还给泉港水利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属地镇(街道)、区交通运输局或其他有收费能力代收的机构作为手续费;区级财政体制上缴省级财政20%;在未实行“环卫一体化”前,其余72%按每半年一次返还给各镇(街道),各镇(街道)必须专款专用,用于镇区、社区的垃圾收集和日常卫生保洁;在实行“环卫一体化”后,其余72%由财政直接统筹。
(四)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区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城管局、市监局等有关部门每年对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检查。
(六)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泉港区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七)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区城市管理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规定由泉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财政局、城市管理局、发改局承担。
(九)本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且原《泉港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泉港政综〔2019〕31号)同时废止。
附件:泉港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附件
泉港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1.定额收取
征收对象 |
单位 |
征收标准 (元/月) |
备注 |
|||
常住人口 |
未实行物业管理 |
户 |
11 |
生活垃圾产生对象投放到指定区域,从指定区域运至垃圾中转站。如按用水量计征,可采用每使用1吨自来水加征0.35元生活垃圾处理费。 |
||
实行物业管理 |
户 |
7 |
||||
外来暂住人员 |
人 |
3 |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企业 |
人 |
5 |
或按计量收取。如按用水量计征,可采用每使用1吨自来水加征0.35元生活垃圾处理费。 |
|||
营运 车辆 |
货车 |
吨位 |
5 |
最高额为20元/月·辆 |
||
的士 |
辆 |
3 |
||||
中巴 |
辆 |
8 |
||||
大巴 |
辆 |
16 |
||||
服务业 |
餐饮营业店铺 |
间 |
50 |
|||
沿街营业店铺 |
间 |
25 |
||||
室外大排档 |
摊 |
70 |
||||
农贸市场,固定、流动摊点 |
摊 |
肉摊、水产、水果、蔬菜摊等其他各种摊点按1元/摊·日 |
2.计量收取
征收对象 |
单位 |
征收标准 |
备注 |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酒店、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商场、超市、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车站等单位。 |
自行清运至垃圾中转站 |
容积0.3立方米的卫生桶 |
每桶13元 |
不足一桶按照一桶计算 |
容积0.24立方米的卫生桶 |
每桶10元 |
|||
委托清运至垃圾中转站 |
容积0.3立方米的卫生桶 |
每桶15元 |
||
容积0.24立方米的卫生桶 |
每桶13元 |
|||
自行清运至垃圾焚烧厂 |
吨 |
每吨按政府与垃圾焚烧厂运营商签订的补偿费标准收取 |
未签定之前暂按50元收取 |
|
委托清运至垃圾焚烧厂 |
吨 |
每吨按政府与垃圾焚烧厂运营商签订的补偿费标准收取。另外加收每吨30元的垃圾中转运输费。 |
未签定之前暂按80元收取 |
|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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